时间:2022-11-22 16:10: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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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5月的一天,李某驾驶A公司所用的汽车,在阳城县某厂门外路段,左转弯过程中与老张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老张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注册登记),造成老张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老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涉案汽车在B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司机李某为老张垫付医疗费1400余元。B保险公司为老张垫付了9000元。
裁判结果
一、B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老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等损失共计30000余元(含已支付9000元)。
二、B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司机李某垫付的款项1400余元。
三、驳回老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负担。
裁判理由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老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司机李某驾驶的车辆(A公司是所有权人)在B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对老张的损失应由该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经计算,老张的损失未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司机李某给老张垫付的1400余元,B保险公司垫付9000元,应当冲抵各项费用,相互予以返还。因A公司系案涉车辆的所有人,故对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部分由A公司负担,即本案受理费由A公司负担。
后续:A公司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缴纳了案件受理费;被告B保险公司在该案判决生效后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本案做到了案结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来源:阳城法院
5月13日,接孩子放学的路上,正在等候红绿灯想要左转。
起步瞬间,一辆逆行的电动车撞上了我的左侧车门。
左侧驾驶位的车门有些凹陷,瞬间的撞击力,让我有点不知所措。
由于电动车车速比较快,强大的惯性弹飞了电动小哥,电动小哥就如同纸片一般飞出,又重重的落在地上。
小哥躺在地上,口中鲜血不止。电动车甩出十几米远,可见当时的速度有多快。
(现场模拟)
不能明确电动小哥伤到了哪里,我并不敢挪动他的位置,救人第一位,我迅速拨打了120,122,保险公司电话。
救护车很快就把伤者拉走了,因为当时只有我一个人,我并没有陪同伤者去医院。而是留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交警到达现场后,向我询问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并对目击证人进行问讯。现场也拍了照片,做了简单的记录。
期间我多次向交警表示,我有行车记录仪可以提交警方,但交警一直说不用。
事故处理过程中,伤者老婆赶到现场,向我传达了最原始的恶意。
诸如,你跑不掉的;我跟你没完等等。
交警提出双方同责的判定结果,并私下暗示我,撞伤他人,作为机动车一方态度好一些,有利于后期理赔。
但对方家属坚决拒绝同责的处罚,交警无奈表示等伤者出院后再协商。
随后问我要了行驶证和驾驶证,交强险保单,并联系拖车,将我的车和撞坏的电动车拖走了。
现场处理完毕后,我和伤者爱人到达医院。
据了解,伤者左腿骨折,鼻骨骨折及部分软组织挫伤,并无生命危险。至于吐血是因为外力冲撞所致,表象比较吓人,却没有伤到脏器。
本着人道主义,我垫付了1万块钱的医疗费(有单据),并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
事故后5天,我和家人来探望伤者。伤者虽然左腿骨折但恢复的还不错,并表示伤好后会和我一起去交警队处理后续事宜。
看到伤者这么通情达理,我也就放心了。虽然不是我撞的人家,但毕竟和我有关系,赶紧处理对谁都比较好。
事故后24天,伤者出院,并联系我说后天有时间去交警队。当天,伤者在6名家属的陪同下到场。这阵仗,感觉不像谈判,像茬架。
刚开始我和伤者家属的谈话还是很平顺的,伤者住院的医疗费和后续的康复费用大概6万块,伤者电动车(几乎报废)大概3000块钱(没有发票了),我的汽车经过定损差不多修理费在1万2左右。
按照我与伤者同责的标准,我需要赔偿伤者差不多4万块。抛去我之前垫付的1万块,我还需要给他们3万块钱。
毕竟我的车有保险,真要掏钱,我也能承受。因此我对这个处理结果并没有异议。
但对方一看我赔不了多少钱,自己还要倒贴,开始轮流向我哭穷。说自己家条件不好,小孩还在上学,家里老人要照顾,等等等。说我反正有保险,能不能认全责?哭喊声一片~
协调的交警也在一旁劝我,让我认全责,非机动车本身就属于弱势群体。
我耳根子本来就软,这轮番的游说,也就同意认全责。
但在签字前,我再三和伤者家属确认,我可以认全责。但是事后保险公司赔多少钱,就给你们多少,你们不能再额外找我麻烦,你们同意我就签字。
伤者同意后,我也就在事故认定书签了字,MMP是我天真了!
协调完毕后,我拿着事故中心开具的提车单,去取车。并按照保险公司的意思,将车开到维修点维修。
剩下理赔的事情就全权交给了保险公司,我本以为这场事故就要画上圆满的句号。谁成想当我签字的那一瞬间,噩梦就开始了。
之后的十几天,保险公司多次联系伤者,处理理赔事宜。开始伤者还很配合,主动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和缴费单据。
保险公司核算赔款后,按照交强险三者险赔付范围,全部报销伤者的医院费和后续复查费用。
至于误工费用,按照伤者所在地的工资标准,也就是82元每天计算,而且误工费最多计算30天。
伤者觉得赔的钱太少,便开始在保险公司撒泼耍混。要钱,要赔偿,不然就起诉我们。
保险公司每年处理这么多事故,这样的理赔纠纷见多了,并不吃他们这一套。
伤者眼看与保险公司谈判不成,便疯狂的给我打电话骚扰。要求我赔偿他们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总计12万。还口口声声说我撞了他,我全责,我就应该赔他钱之类的话。
我尼玛,看见过颠倒黑白的,没看见过这么恬不知耻的,电话直接拉黑,不处理拉到。
事故后132天,保险公司给我打电话,说伤者因事故产生“后遗症”,头疼不止,再次住院。问我是否可以联系伤者,处理事故。
当时的我因为工作比较忙,采用了冷处理。就这样,伤者前前后后又在医院赖了68天。
其实整件事就算伤者不接受赔偿,对我也没有太大的影响。顶多就是修车的钱保险公司报批不下来,我照常开车上下班。
7月,我接到法院的传票,大概意思是伤者起诉我不履行交通事故处理结果,要求我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伤残费差不多23万。
虽不说我是根正苗红的社会主义接班人,24k好少年,但我最少遵纪守法,积极向上啊你这一纸法院传票我就坐上了被告席搁谁谁受得了?
前期事故处理过程中,这起事故本应同责,我却耐不住乞求以全责处理,好吧,是我活该,装B失败了。
即使现在我向交管部门申请事故重新定责,也过了事故诉讼时间,白纸黑字我全责,我很有可能将面临大笔的赔偿。
接到传票期间,我不止一次给伤者打电话要求沟通。伤者只回复我一句话,赔我23万,不然没商量!坐地起价啊!你咋不去抢?
心里MMP,当时哭着喊着求我的劲儿哪去了?
法庭上,对方咄咄逼人,颠倒是非黑白的能力有多令人发指,这里我就不一一赘述了!
只是最后的判定结果,让我欣慰万分,我本以为自己要为当时的愚蠢花重金交学费,但没想到,法院的判罚如同保险公司之前沟通的一样,3万块,一分不多一分不少。只是我自己搭了一点,诉讼费和不能报销的检测费鉴定费。
劫后余生,历时1年多的交通事故终于落下了帷幕。
相信法律!热爱法律!法律万岁!
以上文字均为客户张先生亲身经历,小编整理!
认责一时爽,赔偿火葬场最后劝告各位车主: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垫付 不探望 不调解 没有钱,从基本人道主义出发确实太过冷血。但是面对贪婪无度的人性,这一原则不失为最有效的事故处理方式。
垫付、探望、调解并不是肇事方的义务,你的义务只是承担赔偿责任罢了!
今天,国晖北京律所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驾驶证罚款缴费到哪里办理?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驾驶证罚款缴费,可以到当地的交警部门办理,驾驶人员也可以到网上来进行查询处理,在交警部门出具有关违章处罚决定后,可以到指定的银行来交纳规定的费用,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
1、驾驶证罚款缴费,可以到当地的交警部门办理,也可以登录当地的交警网,点击违法信息查询,输入车牌号码、发动机识别代码,点击确定,所有的违法信息就全部显示了。可以拿着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到当地的违处大厅查询。到违处大厅后,把证件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就会调出违法信息,都是有照片的,要求确认,确认违法信息可以当场就处理,也可以暂时先不处理;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1、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2、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3、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7、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8、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9、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0、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1、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12、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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