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23:44: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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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吴磊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和机动车驾驶人数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频发,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也不断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受到广泛关注。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的执行,由于该类案件具有涉案标的大、当事人履行能力差、异地执行多、分布广、查控财产困难、矛盾易激化等特点,更是当前执行工作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应当建立人民法院主导、各部门参与的联动化解网络,有效破解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执行难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执行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是赔偿金额高,履行能力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标的少则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多数被执行人是为了谋求生计搞运输,或受雇他人开汽车,运输收入是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或唯一来源,一旦事故发生后,面对高额赔偿无力履行。二是跨区域案件多,查找被执行人难。交通事故的发生多为突发性和偶然性,有些案件由于提供的被执行人住址不详或不一致,导致查找十分困难而不得不终本执行。加之申请人受伤以后没有能力去落实被执行人财产及住址,给案件执行带来了较大的难度。三是被执行人抗拒、抵触执行现象严重。因为被执行人在事故中往往也是车损人伤,经济损失较大,达成执行和解的可能性很小。有的被执行人因交通肇事被判刑,本身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造成案件久拖不能执结。四是保险意识淡,存有侥幸心理。一些车主存有侥幸心理,不积极或根本就不办理车辆保险;有的甚至是无牌车、套牌车,连投保的条件都没有(如摩托车、农用车等)。一旦发生肇事,也就无法获得保险理赔款。
二、原因分析
一是前期处理期限较长,案件审执衔接有待提高。案件处理前期,因为没有监控录像,也没有目击证人,时过境迁,公安交警部门处理案件的期限一般较长,容易出现久调不决的现象,使得车辆严重贬值甚至报废,同时会出现造成人走财隐的状况。交警部门从快速结案的角度考虑,对部分涉嫌犯罪的肇事者不予立案,使其因没有了刑罚的压力而对民事赔偿产生无所谓的态度。在法院审判阶段,因法律关系复杂,鉴定、一审、上诉、二审等原因导致审理周期长,致使一些案件到了执行阶段,财产早已被转移或变卖。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法院采取缺席判决或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作出判决后,也容易出现被申请执行人并非肇事者或义务履行主体的现象。
二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履行意愿低。由于双方矛盾尖锐,情绪激烈,肇事方无法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缓刑的适用存在较大阻力,肇事方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存在宁愿接受刑罚也不愿意赔偿的思想(吃打不吃罚),甚至有坐牢就可以免去赔偿的错误认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效果不佳,如张某等人与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肇事者杨某对死者死亡负全部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对受害方的经济赔偿不积极,不愿意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无法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三是保险未能起到应有的分散风险的作用。相当一部分机动车辆保险手续不全甚至没有入保险;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相当一部分是没有投保或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支付赔偿额的案件,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往往远远不能满足赔偿需要;加之保险理赔程序复杂、过程冗长且效果不佳,也是法院执行工作中公认的难点,如阿某与岳某、丰县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受害人阿某鉴定为九级伤残,医疗费、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高达40多万元,而丰县人保公司只负担11万多元的保险费用,其余37万多元赔偿由岳某等自然人连带承担,保险分散风险作用小。
四是被执行人经济条件有限确实无力履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标的动辄几万、几十万,有的被执行人是为了谋求生计搞运输,或受雇他人开汽车,运输收入是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或唯一来源,一旦事故发生后,面对赔偿自然无法自动履行。有履行能力的尽量会考虑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以求减轻刑罚,而对于已经判刑的被执行人,本身就很难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汤某与刘某、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刘某弃车逃逸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刘某在监狱中服刑,没有经济来源且还有孩子需要抚养,没有赔偿能力。
五是行政管理部门履职不到位。有的行政管理部门未能充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风险意识不强,导致道路交通存在隐患。例如在春耕秋收时节,农民没有公共场地晒谷物,一般会用石块占用相对偏僻没有摄像头的公路干道晾晒谷物,交通管理部门对这种妨碍道路通行的危险行为巡查监督和敦促整改的力度不够,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足,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又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样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有的建筑公司规范意识不高,建筑材料随意摆放和建筑垃圾任意倾倒现象突出,占用交通道路两侧空间,易引发安全隐患,需要住建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相关行业的监管。
三、推进道路交通案件执行的意见建议
一是加大诉讼保全力度,注重审执配合。案件在审判阶段即应做好诉讼保全措施。对有可能贬值的肇事车辆,在原告提出申请并提供少量担保后,及时裁定先予执行;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可以利用肇事者面临被判刑的压力,做好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结案工作。
二是增强部门配合意识,确保衔接到位。法院可与交警部门加强事务协作,扣押车辆交警部门一般不准放行,特殊情况的必须缴纳高额保证金;对于可能起诉的案件,交警部门应做好与法院的衔接工作,并告知受害人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对那些肇事逃逸者,可通过联网系统查明相关信息,借助刑罚的压力督促肇事者自觉履行义务。
三是倡导善意执法理念,促使达成和解。审理过程中应尽量促成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对正在服刑的被执行人,要多做其亲属和朋友的工作,同时联系服刑的执行部门,对履行赔偿的在减刑和假释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促成案件早日执行。
四是提高救助基金标准,完善救济制度。通过立法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并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专门用于支付急需救助的申请人的基本生活费和医疗费,通过给予受害人一定程度的救济,帮助其渡过难关,缓解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根据案件数量及案件标的的激增情况,适时提高救助基金的数额。
五是加大职能部门管理力度,提高法治教育宣传。交通、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完善巡逻、监管、指导等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提醒,依法处置,将隐患消除于萌芽。加强道路交通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违反交通规则的危害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九江新媒网讯:在一般交通事故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受伤一方找肇事司机索赔,但却遭对方避而不见的事情。然而最近,却有一位市民遭遇到了截然相反的情况,他是肇事一方,却希望通过媒体联络到当初事故的受伤者,这是怎么回事呢?
杨师傅告诉记者,今年5月上旬,他的儿子驾驶小轿车在九江三里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九江学院浔东校区门前路段左转弯时,与对面驾驶摩托车的钟某发生了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书中认定,此事故中,小轿车司机杨某驾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故杨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受伤者钟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师傅提出,包括医药费等在内,一共向钟某赔偿1500元,然而赔偿问题却始终达不成一致。
【肇事司机父亲 杨师傅】:就是谈不拢,他就是无凭无据,无条件的要我赔偿他3000块钱,我说你要3000块钱必须要拿出证据来,拿出你所使用东西的票据,该我赔的我就赔他。
杨师傅告诉记者,从5月至今,钟某对此事不闻不问,造成了这起交通事故很多事情都结不了。
【肇事司机父亲 杨师傅】:保险公司要我结案,保险公司还说我是报假案,几个月你都没拿东西出来,第二个,在交警那的4000元押金一直拿不到。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钟某,钟某说,自己原本是重体力劳动者,现如今,因之前的车祸导致无法继续从事原先的工作。
经协调,钟某最后承诺,愿意与肇事司机的父亲杨师傅联系并再次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第二天,记者却接到杨师傅的反馈称,钟某在电话中拒绝与他见面协商,并挂断了电话。
对此,记者也询问了律师,律师建议,杨师傅可以向交警部门书面提出无法调解或不同意调解,并在完成无法达成协议的调解书后,退回之前缴纳的押金。等待对方起诉,并最终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事。
九江广播电视台三套政法频道《政法直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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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能用简易程序来处理的交通事故,无论是伤情还是责任划分问题都非常的简单,基本上没有造成任何的人身伤亡,而且整体的损失不大,那么,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还用去结案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网友咨询: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办完了就结案了吗?无责方如何索赔?
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陈珺律师解答:
简易程序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需要双方到交警队结案,交警给下达简易程序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交警的工作就结束了。如果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伤者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如何赔偿。
对于事故中的无责任方,在交警认定事故责任后,要求赔偿的途径主要有二个:
(1)向交警提出调解申请,如果双方都同意调解的,即可由交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2)如果对方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则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陈珺律师解析:
(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1、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二)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4、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无法查明交通事故原因,按下列规定认定事故责任: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完毕后,应当制作责任认定书,并按规定宣布和送达当事人。
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年的办案经验使得陈律师对案件的整体把控、法律风险的预测防范以及诉讼的相关技巧等方面非常纯熟,能够很好地为当事人的权益保驾护航。愿与您分享多年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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