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0:13: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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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判决没有多少难度,三番五次组织你们商谈,希望本案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是在尽可能维护你们双方的利益,这也是法律明文规定民事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的初衷。”双峰法院承办法官罗正学在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如是说。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被告刘某甲驾驶摩托车在左转掉头的过程中,与原告陈某甲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派员进行现场勘察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甲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陈某甲安全意识不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负次要责任。
双方因赔偿纠纷,原告陈某甲遂将刘某甲、刘某甲之父刘某乙、刘某甲所驾驶摩托车登记所有人彭某甲一并诉至双峰法院。
案件难点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本案有如下特殊之处:陈某甲虽经治疗出院,但是其因本次事故造成九级伤残,且进行左髋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后期仍需进行人工全髋关节翻修治疗。彭某甲没有对刘某甲所驾驶的肇事摩托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方的赔偿难度因而大幅提高。刘某甲和刘某乙父子均从事卤菜制作及买卖的小本生意,收入有限也不稳定,且已支付陈某甲各项费用9.3万余元,后续赔偿能力有限。
攻坚克难
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如果简单一判了之,被告方可能因赔偿金额过大而消极履行法定义务,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经济情况进一步恶化而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进而可能导致原告方胜诉权益迟迟无法得到兑现。
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释法明理解开心中疑虑。承办法官向原告方详细解释了本案判决后执行难风险客观存在的事实,阐述了因原告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是适当减轻被告方赔偿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也向被告方详细解释了原告方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的法定标准,说明了原告方承担后续治疗费用的压力。
案结事了
通过承办法官细致的讲解分析和客观的解释说明,双方当事人理解了对方的难处,均表示愿意在法官的主持下,互相作出让步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客观有效的解决。最终双方达成了由被告刘某甲、刘某乙方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甲经济损失共计13.6万元的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调解方案当日即当面一次性付清上述案款,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摩托车是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代步工具,骑行过程中一定要谨慎慢行,合理控制车速,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文明行驶,文明驾车关乎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别人负责。
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险,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有投保的法定义务。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记者 栾海明 通讯员 黄健
如今,“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所以许多车主在酒后会选择代驾服务,那么如果在网络平台找代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代驾人死亡,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槐荫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郑某因聚餐喝了酒,通过某出行APP发出代驾订单。代驾人员孙某接单后,驾驶郑某车辆,载乘郑某向目的地行驶。经过一路口时,与钱某高速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郑某死亡、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钱某弃车逃逸。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钱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郑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钱某驾驶的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B科技公司是代驾平台经营者,代驾司机孙某与C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代驾劳务协议。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郑某父母将钱某、A保险公司、B科技公司、孙某、C人力资源公司起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1.孙某和钱某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2.赔偿责任最终由哪些主体承担?
槐荫法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钱某弃车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钱某承担全部责任,但有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孙某在本次事故中也有过错,故可以减轻钱某责任。法院认定,对原告的合理损失钱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孙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二,钱某驾驶的车辆已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的合理损失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但钱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商业三者险部分免赔,由钱某予以赔偿。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B科技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其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孙某提交的劳务协议,能够证明其与C人力资源公司系劳务关系,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故本案实际代驾服务提供者为C人力资源公司,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按照孙某承担责任的比例由C人力资源公司予以赔偿。
最终,槐荫法院按照上述原则,判决A保险公司、钱某、C人力资源公司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原告及多方被告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网络平台代驾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涉及到的主体较多,事故发生后,双方车主、保险公司、代驾人员、代驾服务提供者、代驾平台经营者都可能被列为被告,并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这类案件中,首先,要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及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划分代驾方、被代驾方、第三人三方的责任比例。其次,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先后顺序承担赔偿责任。再者,确定代驾方的责任最终由谁承担,目前的代驾模式中,代驾司机与代驾服务提供者一般是劳务关系,则赔偿责任由代驾服务提供者承担;但不排除随着行业发展,代驾司机作为独立个体提供服务,网络平台仅作为居间人,这种模式下的责任承担具体应视实际情况而定。最后,关于代驾平台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受害方应举证证明该平台存在过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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