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车交通事故怎么结案,电动车逆行肇事赔了12万怎么办

时间:2022-11-23 04:02: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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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车交通事故怎么结案,电动车逆行肇事赔了12万怎么办
  • 交通事故后,电动三轮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生产厂商要担责吗?丨说典
  • 电动车逆行肇事赔了12万
  • 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撞伤人 固镇法院判监护人赔偿6000元
  • 交通事故后,电动三轮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生产厂商要担责吗?丨说典

    滨州法院典型案例【2022】8号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提高,

    商家向市场投放的电动车新产品日益增多,

    产品责任纠纷也呈现增长趋势。

    产品存在缺陷会严重影响行车安全,

    生产厂商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4日8时38分许,李某祥驾驶一辆百事利牌的电动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祥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吴某(系李某祥配偶)受伤,二人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祥驾驶的电动车发生损坏,该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惠民县交警大队据此认定李某祥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祥儿子作为原告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讼,案件已于2020年8月5日结案,原告的经济损失总额为1119 071.18元,原告已按事故同等责任获得赔偿620 535.59元。

    交通事故纠纷案结后,原告将电动车生产厂商诉来惠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总额的15%及支付惩罚性赔偿款6 400元。

    裁判结果

    惠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亲属驾驶的涉案车辆经鉴定为机动车,而被告公司却是以电动车的名义生产和销售的,且未在车辆说明书上明确标明“该电动车属机动车辆”,也未对涉案车辆“超速”“超重”等问题进行警示说明。

    百事利公司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未尽到的提醒义务,该项缺陷误导了消费者,致使原告亲属在使用过程中以非机动车驾驶标准操作车辆及采取防护措施,造成原告两亲属因交通事故死亡,车辆因被鉴定为机动车而较非机动车多承担10%的责任,因此对于该部分损失原告有权主张。关于原告要求的惩罚性赔偿,因原告亲属的经济损失系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与车辆不符合非机动车标准无关,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惠民法院判决被告百事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970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公司提出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典

    近年来,电动车已成为多数人日常出行的重要选择,而超标电动车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驶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给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作为商家,应当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售卖合法合规的产品。作为消费者,在购买相关电动车产品时一定要仔细核对产品说明上的参数,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危险。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以明确的责任承担向生产者诠释做好安全警示说明的重要意义。该案经一审审理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让未做好安全警示义务的生产者依法承担责任,有利于从源头治理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的行为。二是以朴素的法言法语对消费者进行普法教育。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的电动车是否存在产品缺陷,以及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公司进行赔偿。案件明确了产品存在缺陷是消费者主张权利的基础,且安全警示方面的缺陷与原告亲属发生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老百姓可以看懂的法律语言分析争议焦点,对类案具有参考价值,有利于向该领域消费者普及法律知识。

    电车交通事故怎么结案,电动车逆行肇事赔了12万怎么办

    法官简介

    孙金刚,辛店法庭庭长

    电动车逆行肇事赔了12万

    来源:江苏法治报

    本报讯(通讯员 贺立超)电动车是大家日常出行常用的交通工具,但电动车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近日,太仓法院就调解结案了一起因电动自行车逆行导致对方人身损害的案件。

    2021年4月17日,李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费女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太仓市某路口相撞。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逆行负全责。事发后,费女士经多次治疗,后鉴定为十级伤残,遂起诉至太仓法院要求李先生赔偿各项损失18万余元。

    李先生认为,其虽然逆行,但是因天色昏暗,已经靠边避让,费女士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逆行导致事故发生,应当对费女士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承办法官对案件当事人情况的进一步了解发现,李先生在本次事故后又因个人原因身体受伤,其妻子也为残疾人,生活并不富裕。同时,费女士从事保洁工作,收入微薄。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法官居中做了大量的释法沟通工作,积极推进案件调解。最终,费女士愿意在赔偿总额上做出让步,而李先生也会积极筹款,尽力支付,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先生赔偿费女士总计12万元。

    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撞伤人 固镇法院判监护人赔偿6000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固镇法院消息,近日,经固镇法院行政庭法官的努力,一起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意外撞伤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解结案。

    据悉,2021年8月17日下午14时许,原告李某友步行准备回家,在行至固镇县城关镇浍河路东风路交叉口东侧路段时,被告李某瑄驾驶两轮电瓶车将原告李某友撞伤,当场致李某友左小腿开放性撕裂伤,李某友于当日被120急救车送到医院治疗,共花去各项医疗费5209.5元。被告预付3500元,但后期的住院费1709.5元被告迟迟未支付,原告李某友在出院时自行支付。

    双方无法就赔偿一事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原告一纸诉状将李某瑄监护人告上法庭。固镇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秉承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维护公平公正理念,同时也考虑到一纸判决固然简单,但可能引发被告的不满情绪,不利于被告的监护人尽快赔偿原告的损失。承办法官决定让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进行庭前调解。

    经过不断地沟通,承办法官也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释明了本案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劝导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互相体谅的原则解决纠纷。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以被告李某瑄的监护人李某晶赔偿原告6000元圆满结案,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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