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5:59: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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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青年网(编辑/阳光通讯员/许燕)近年来随着私家车的数量日益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那么,丈夫驾车肇事致妻子死亡是否需要向妻子近亲属赔偿?近日,蒲城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曲杰与受害人常燕系再婚。2015年12月12日15时,曲杰驾驶小轿车载着妻子行驶中,右转弯时与相对方向孙强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曲杰受伤、小轿车乘坐人常燕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曲杰负事故主要责任,孙强负事故次要责任,常燕无责任。曲杰驾驶的小轿车未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后受害人常燕父母及女儿起诉要求曲杰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其受害人之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694823.30元的70%,即486376.31元。
蒲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死亡受害人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近亲属包括受害人配偶、父母、子女等,故原告诉讼主体适格。本案中,被告曲杰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发生,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应予确认。该事故致受害人常燕当场死亡,本院已另案确定各项损失为691512.83元,其中孙强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承保公司、车主、挂靠公司已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案被告曲杰作为侵权人之一,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本应对下余损失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侵权人曲杰基于其与受害人之间的法定身份关系,系赔偿权利人之一,故对其应受偿部分应予以扣除。又考虑被告曲杰与受害人常燕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日常生活所需外出途中发生事故,再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故判决由被告曲杰赔偿各原告应受偿之受害人常燕下余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13705.97元。
本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曲杰已履行部分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起事故因被告曲杰未能谨慎驾驶,导致丈夫失去妻子、父母失去女儿、孩子失去母亲,两个家庭陷入极度悲痛之中。作为被告曲杰,不仅要承受着因自己过失而失去亲人、家庭破碎的痛苦,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面临刑事处罚。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遵守交规,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文中涉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不仅身心受害,如果双方当事人僵持不下,走传统的法律索赔程序常常让许多人觉得麻烦。不仅等待时间较长,办理各项手续来回跑动次数也多。
在双流,法院为了进一步方便市民处理纠纷,在全省率先引入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有需要的市民,只需按下“一键”,便能轻松理赔。
遭遇车祸后续索赔
起诉当天便达成调解协议
去年10月,成都市民罗某某不幸被一辆轿车撞伤。当天晚上,他骑着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出门,在天府新区直管区麓山大道三段穿心路口时,与王某某驾驶的微型轿车相撞。事后,交警判定,王某某因转弯未让直行车辆,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人受伤了,还耽误了工作。今年3月15日,罗某某一纸诉状,将车主王某某、赖某某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24922元。
收到案件后,双流法院立即启动了诉前调解程序,利用联调联动机制将该案流转至双流区道路交通事故联调联动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我们建议当事保险公司组织事故双方使用了‘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起诉当天,他们就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流法院交通事故审判庭副庭长张萍说,调解当日,保险公司在4月30日前赔偿罗某某相关损失费用合计116053.66元,王某某、赖某某现场支付罗某某2000元,罗某某也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这次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事宜一次性处理结案。罗某某也是起诉当天,就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只需回家等待赔偿到账。
线上数据一体化
市民办事只需“跑一趟”
按照传统的起诉索赔程序,交通事故发生后,罗某某索赔首先需要前往双流法院起诉,等待排期开庭,领取判决,到最终审理完毕,得到赔偿至少需要3个月时间。双流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的启用,则为市民提供了大大的方便,起诉当天便可组织调解。
“市民只需跑一趟,提交相关资料,便能将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完毕,回家坐等调解结果。”张萍介绍,该平台于2017年8月引入至双流法院,平台主要利用网络大数据共享功能,联合交警、保险、鉴定等多方机构,实现与公安部门的数据交换以及人民调解组织、保险公司及法院的数据共享,让各职能部门在纠纷处理中形成的数据可以“一次形成、综合利用”,并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全程的在线调解,以及在线的损失确定、伤残鉴定、保险赔付“一键理赔”等服务。
“同时,平台还有效解决了各部门间赔偿标准不统一、裁判规则不透明等问题。”张萍说,平台启动至今,共登录受理案件122件,成功调解化解纠纷案件119件,化解纠纷成功率达97.5%。
线上线下多元联动
今年进入联动调解纠纷数占案件总数92%
快速、高效、便捷、专业化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直是双流法院重点打造的民生工程。除了从线上简化办事程序,双流法院线下开展的工作也不少。
在线下,双流法院设置了交通事故审判庭,审判庭设置于区道路交通事故联调联动中心,依托该中心,与交警事故处理中队、交调委、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办公,为矛盾纠纷的及时处理提供了基础条件。
一旦纠纷进入联调中心,将依次由交警部门、交调委、保险行业协会开展调解。多方联调联动形成了漏斗形的工作模式,实现了“纠纷解决的分层递进”,让超过95%的纠纷得以在诉讼外化解。
数据显示,今年1到7月以来,双流辖区内交通事故报警数26000起中,进入联调机制调解纠纷数达92%,最终进入法院诉讼的案件仅占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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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险:发生事故。交通警察会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并根据调查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重要证据,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了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并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并对调解的期限及协议的执行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2、报案: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事发48小时内报案.(1)出险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2)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立即填写《业务出险登记表》(电话、传真等报案由内勤代填);(3)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副本并抄单以及复印保单、保单副本和附表。查阅保费收费情况并由财务人员在保费收据(业务及统计联)复印件上确认签章(特约付款须附上协议书或约定);(4)确认保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或出险前特约交费,要求客户填写《出险立案查询表》,予以立案(如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要求客户填写),并按报案顺序编写立案号;(5)发放索赔单证。经立案后向被保险人发放有关索赔单证,并告知索赔手续和方法(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6)通知检验人员,报告损失情况及出险地点。以上工作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
3、查勘定损:(1)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受损标的在外地的检验,可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2)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3)指导客户填列有关索赔单证.
4、签收审核索赔单证:(1)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向客户说明需补交的单证后退回客户,对单证齐全的赔案应在“出险报告(索赔)书"(一式二联)上签收后,将黄色联交还被保险人;(2)将索陪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5、理算复核:(1)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单证手续齐全的在交接本上签收;(2)所有赔案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6、审批:(1)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2)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7、赔付结案:(1)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编号,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交财务划款;(2)财务对赔付确认后,除陪款收据和计算书红色联外,其余取回。
二、责任认定
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召集当事人到交通事故处理中心举行听证。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3.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席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
4.告知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就需要对伤者进行法治,可以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和拍照留证,而后由交警机关根据交通事故现场情况进行事故责任认定,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交通事故人伤理赔的,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直接由当事人进行垫付医疗费用的,后期再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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