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21:03:15来源:法律常识
市民金先生提问: 4个月前,我开车出去接孩子放学时,发生了一起三车相撞事故。交警部门也出具了这起交通事故的事故认定书。三方当事人中有一方全责,而我和受伤的电瓶车方都是无责方。原本我以为事情结束了,但前些日子,受伤的电瓶车车主向我索要赔偿,那我作为无责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莎莎表示根据《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所以在本案中,金先生虽然是这次事故中的无责方,但在此起事故中,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来源:中国.湖州
信息编辑:犬夜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