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23:14:27来源:法律常识
案 由:行政诉讼
指派单位:滨海新区塘沽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滨海新区塘沽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雷远 孙静
案情简介:受援人于某系外地来津打工的农民工,2014年3月19日下午,在船舶机舱内进行抽水作业时,因脚手板滑脱,于某被不明物体砸中头部。次日,于某同用人单位负责人张某联系,并告知张某这一情况。3月20日张某带于某到天津市港口医院进行诊治,但未以张某本人名义进行挂号和治疗。2014年9月15日,受援人于某向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向于某所在单位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用人单位向人社局提供了一份举证回复,答复说不存在于某受伤这一情况。同于某一起干活的工友的也提供证明说并未看到于某受伤。据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受援人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受援人于某不服,找到了塘沽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承办过程:受理申请后,塘沽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雷远、孙静两名律师具体办理本案。因受援人于某头部受伤,表达能力和理解能力都有所下降,在同受援人沟通过程中,二位律师始终耐心细致,通过画图、打手势等多种方式,反复确认,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
根据于某所提供的情况及相关证据,法律援助中心全体律师围绕本案进行了多次探讨,最终决定将重点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经详细调查就做出决定上,具体理由为人社局仅通过对劳动单位发函调查、听取同于某一同工作的二人证词,而没有实际到医院走访调查,没有进行充分调查,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同时,雷远律师还提出,针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考虑到是否能够认定工伤同用人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用人单位有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动机和可能性,故该材料的真实性存疑。针对同于某一同工作的工友所提供的证词,一方面提供证词的工友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其可能考虑到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人利益等因素而提供虚假证词,并且该证词仅仅说明并未看到于某受伤,并不能说明于某受伤这一事实不存在,真实性和关联性存疑。
在法庭上,雷远律师还当庭出示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系于某同用人单位签订,在于某要申报工伤时,用人单位负责人为了阻止于某申报工伤,同于某撕扯,导致劳动合同被撕成了两半。在法庭上,雷远律师指出,若不存在于某受伤这一事实,用人单位负责人同于某撕扯劳动合同的理由何在。而人社局看到这半份合同之后,仍片面采信用人单位的举证回复,未对受援人的主张进行调查取证,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案件结果:最终,法庭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为于某在事故次日的诊疗情况是判断其在工作中是否受伤,造成何种伤情、是否与该事故有关的重要依据之一,但人社局未对于某的主张及其陈述进行详细调查核实,未尽审慎审查之义务,故其在行政程序中调查事实不清,其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不足,判决撤销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塘沽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对受援人负责的原则,多次探讨,反复协商,据理力争,最终为受援人争取到了重新认定工伤的机会,也增强了受援人通过司法监督渠道、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合理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
同时,在本案中也暴露出当前农民工工伤认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如因初次治疗时没有用本人姓名导致后期举证困难、农民工没有将劳动合同保留在自己手中导致申请工伤认定时需向用人单位讨要等。而工伤事故发生后,能否顺利认定工伤关系到农民工的治疗、生活甚至家庭幸福。因此,在普法教育工作中,应针对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着重宣传,增强农民工的合同意识、证据意识、权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