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4:49:27来源:法律常识
4月1日,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620南京宝马肇事案”一审在南京秦淮区法院开庭,当庭宣判,肇事嫌疑人王季进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15年6月20日下午2点,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友谊河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南京牌照(苏AC383V)的马自达轿车被一辆西安牌照(陕AH8N88)的宝马轿车高速横向撞击,导致车身解体,车内两人薛某(男,殁年24岁)、刘某(女,殁年26岁)当场死亡。
随后,宝马车还撞上了一辆公交车、一辆出租车和多辆轿车,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20.99656万元。
案发后,王季进弃车离开事故现场,步行至约200米之外友谊河路10-1号院内,并试图逃跑,当日14时20分许被民警抓获归案。
南京警方确认,宝马车通过路口时时速高达195.2公里,超速3.25倍。
经查,肇事者王季进无吸毒史、未酒驾,系普通商人,南京市季进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在南京市区生活、工作多年,且驾龄较长。
2015年年初,被告人王季进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从其连襟苏君处购得宝马轿车一辆,并为其个人实际使用。
目前本案仅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被告人可依法上诉,检察院也可依法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