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2:41:56来源:法律常识
专挑小超市下手,只买过期商品?近日,日照东港公安分局黄海路派出所破获一起敲诈勒索案,抓获胡某等4名嫌疑人。
“有人在我的超市里
说买到了过期食品
然后讹我高价赔偿”
2月18日
经营超市的孙先生报警
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
将当事人带回所内调查
经讯问
胡某在网上看到打假的视频
觉得很有刺激
也萌生了“打假赚钱”的念头
便邀请好友于某等人
4人一拍即合
租车从外地来到日照
“他们专挑偏僻小超市下手
在货架上搜寻过期商品
结账后再以“向市场监管举报”
为由向商家索要赔偿”
办案民警介绍
“我每天验货
非常肯定店里没有过期食品
那包过期的脆脆肠不是我家的!”
比起报警的孙先生
很多超市老板“怕麻烦”
一番决策后选择息事宁人
一段时间来4人屡试不爽
先后流窜作案14起
“如果店里没找到过期商品
我们就拿出准备好的
那些过期脆脆肠是我们自己带的”
有的超市无法辨别
被讹诈几百到上千元不等
目前,胡某等4人
因涉嫌敲诈勒索罪
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打假”为何变成犯罪
“职业打假”是指通过购买或消费假冒、不合格产品或服务后依据法律获得惩罚性赔偿,并以获得此赔偿收入为主要营业收入来源的职业活动。合法合规的“职业打假”,并不在法律打击范围之列。法律不禁止并不等于可以随心所欲。有一部分人,通过购买瑕疵商品,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取高额利益,或以“举报”为幌子,胁迫、要挟商家作出明显超过法律规定合法权益范围的高额赔偿,该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和立法精神,存在动机不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202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汇总》,明确规定了“知假买假”的法律边界:索取的赔偿数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范围或合理范围,或者索赔多次且数额较大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索赔过程中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日照公安提醒
打假首先要依法而为,利用经营者怕麻烦的心理,“碰瓷”调包食品、投放异物进行“栽赃”,并不是真正的依法“打假”,均涉嫌敲诈勒索。如果践踏法律,肆意谋取利益难免付出昂贵代价。
来源: 日照网警巡查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