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3:13:41来源:法律常识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5日23时30分,原告洪某东驾驶新X轻型厢式货车(乘坐一人:阙某),沿X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48公里加495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马某魁驾驶的发生故障的x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左侧相撞,造成x号车辆驾驶人洪某东、乘车人阙某受伤的、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洪某东与马某魁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阙某无责任。
阙某受伤后,于26日凌晨00:30分被送至x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5:07分心电图呈直线,宣告死亡。原告洪某东系死者阙某的配偶,原告洪瑞乾系阙某之子,原告阙克勤与杨英系死者阙某的父母。现四原告认为,因被告诊治延迟等原因导致阙某去世,故诉至法院。
另查,在(2021)新02民终213号民事案件中,查明:阙克勤和杨英育有两个子女,即阙某、阙涛。阙克勤、杨英陈述其二人生活来源如下:其二人均系农村户口,阙克勤退休工资3,000元,杨英每月领取社保收入1,000余元。
二、患方观点
2020年4月26日23时30分左右,原告洪某东载其妻子阙某在x市奎阿高速进x市入口约2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人员拨打120急救,将受伤人员洪某东、阙某两人于00:30送至被告x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入院记录表显示凌晨00:30进入医院,至00:53才进行相关检查。
同时急诊科请普外科1:13进行会诊,1:19分会诊意见要求转科手术,但被告于凌晨3点才将患者转入普外科,直至凌晨5点07分阙某离开人世。由于被告诊治延迟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能预见且能避免的死亡后果发生,被告因耽误抢救使得阙某丧失了存活的机会。
阙某在送去医院抢救过程中,被告仅做了部分检查及输血,没有进行有效的医疗抢救措施,耽误了大量的黄金救治时间,被告绿色通道开启后没有及时进行诊治,其行为存在严重的医疗过失,是造成阙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三、被告x市中心医院辩称,
被告认可司法鉴定所确定的责任比例,但阙某是交通事故致伤,腹部的出血是非常隐蔽的,诊断非常困难,请求法庭在责任比例的下限45%确定医方的责任。
本案是交通事故引发阙某的受伤,肇事司机与洪某东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肇事司机已经承担了一半的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另外一半责任,那洪某东就成了无责任方,其作为侵权人反而因此获利,请求法庭综合认定。
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未进行尸体剖检及病理学检验以确认死亡原因,但根据现有资料,高度怀疑交通事故致其腹腔脏器受损后出血,最终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若医方能够及时进行剖腹探查手术,明确诊断,使被鉴定人得到及时的针对性治疗,则被鉴定人仍有较大的概率得以存活。
医方的过错使得被鉴定人完全丧失了获得进一步治疗并存活的可能。被鉴定人腹部损伤合并其余部位损伤,导致腹、盆腔内出血的症状不典型,早期确诊难度较大。
且依据现有资料,其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严重,诊疗时间较短,抢救难度大,即使医方及时采取了正确的措施,其仍有一定抢救失败而死亡的可能。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医疗过错对其死亡的作用难分主次,医疗过错与其死亡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考虑参与度在45%-55%。
五、庭审意见
本案中阙某的死亡系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医疗过错因素共同参与所致,考虑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对于被告提出的由其与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共同赔偿50%的答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原告的损失共计858,624元(死亡赔偿金696,760元+鉴定费8,3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3,564元),由被告承担429,312元(858,624元×50%)。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损害后果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本院酌情支持20,000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中心医院向原告洪某东、洪某乾、阙某勤、杨某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49,312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