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3:48:23来源:法律常识
工伤认定中 “48 小时” 条款的理解适用
摘自 | 《公报行政案例中的法理》
主编 | 章志远、黄娟
一、
对 “48 小时” 条款之形式要件的司法解读
对“48小时”条款之形式要件中各要素的正确理解是恰当适用该条款的基础,但由于其要素多为不确定法律概念,在面对繁多复杂的工伤情形、多元利益的矛盾冲突时,出现了一定的理解困难,因此需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决明确形式要件要素的内涵和外延。
01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48小时”条款在将疾病纳入视同工伤范围的同时,加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要素限制,通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明确工作的状态。工作时间通常是指法律或用人单位规定的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工作岗位是工作所涉及的区域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本身并没有被直接定义,从立法目的解释等来看,其范围较宽泛,因此基于个案的多样性应当具体分析。实践中,工作时间除了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要求的加班时间,还有因公外出、紧急处理工作任务等的时间。工作岗位也不局限于单位工作地等,其范围要大于工作场所,强调的是岗位职责而非所处的位置。
(1)不定时工作制。不同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企业职工的工作时间更加灵活,例如“刘某学等诉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湘潭市人民政府案”中,24小时待命的驾驶员在接到任务后30分钟内必须赶到指定地点,待命期间是否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成为争议焦点。此种情形属于因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所需,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即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下工作时间是弹性的,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24小时都处于工作状态,也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应当按照实际工作状态认定,当未实际履行工作职责时,对行为、所处地点均未限制的待岗状态不能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2)居家办公。随着工作形态的复杂化和社会生活的便捷化,在家上班和加班的情形常有出现。对于职工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的情形,单依对法律条文的字面上的解释,其并不存在正常上班的时间,也非在工作岗位。“胡某诉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确认纠纷案”中,法院对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而死亡的工伤认定予以了解释: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指职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和空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量大或紧急,且职工客观上无法在日常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完成,那么职工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必须占用的休息时间和场所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此处是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时,应当检视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除了通常情况下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而死亡,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或者宿舍等非工作地点,在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而死亡的,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
02
突发疾病
“突发疾病”指的是突然发作或发生疾病,“疾病”包含各类疾病,是病的总称。“48小时”条款并未要求疾病具有工作关联性,病灶表现可以危急,也可以隐蔽。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