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8:26: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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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事故一般处理流程图
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如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后视镜等外部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
发生轻微的交通事故(损失2000元以内),可以按快速程序处理。
一、保护现场不要破坏,打电话给交警(122)和保险公司到场处理。需报上车牌号、车主姓名、保险单号、驾驶员姓名、对方车牌号等信息,取得报案号码。
二、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拍照取证(保险公司有时不到现场,只到理赔中心)。
三、双方将事故车辆共同开到交警快速理赔中心(轻微事故交警不到现场),填写快速理赔确认书,交验行驶证、驾驶证。
四、交警受理调查,确认事故责任归属。
五、理赔中心初步估算事故损失,按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预交维修费用(押金),保存好收据。
六、车辆维修,修好后取回车辆。
七、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理赔中心,取得定损单。
八、到交警理赔中心维修厂家柜台交验定损单,取得维修发票(预交押金多退少补)。
九、到报案受理柜台,交验维修发票,取得事故责任确认书。
十、将事故责任确认书、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车主银行帐号、定损单、维修发票等一定交保险公司理赔中心。
十一、保险公司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赔付款项打入车主帐号。
一般程序有以下步骤(一般2000元以上):
1、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的内容有: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
(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四)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
(五)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情况;
(六)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
2、检验、鉴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3、 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1.暂扣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2.责任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应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3.伤残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4.赔偿调解
公安机关在查明事故真相、认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损失后,可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时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长。
5.处罚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其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则应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交通事故处理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
当事人若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处理事故所花费的合理的住宿费用。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固镇法院消息,近日,经固镇法院行政庭法官的努力,一起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意外撞伤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解结案。
据悉,2021年8月17日下午14时许,原告李某友步行准备回家,在行至固镇县城关镇浍河路东风路交叉口东侧路段时,被告李某瑄驾驶两轮电瓶车将原告李某友撞伤,当场致李某友左小腿开放性撕裂伤,李某友于当日被120急救车送到医院治疗,共花去各项医疗费5209.5元。被告预付3500元,但后期的住院费1709.5元被告迟迟未支付,原告李某友在出院时自行支付。
双方无法就赔偿一事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原告一纸诉状将李某瑄监护人告上法庭。固镇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秉承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维护公平公正理念,同时也考虑到一纸判决固然简单,但可能引发被告的不满情绪,不利于被告的监护人尽快赔偿原告的损失。承办法官决定让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进行庭前调解。
经过不断地沟通,承办法官也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释明了本案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劝导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互相体谅的原则解决纠纷。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以被告李某瑄的监护人李某晶赔偿原告6000元圆满结案,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编辑 张大为
2020年11月4日16时10分许,在南宁市横州市402乡道3KM+400M(镇龙乡上六房村路段)处,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与一辆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3人死亡、1人轻微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南宁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于2021年4月30日调查结案后依法向社会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有关规定,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了有关单位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回访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01
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2年4月8日,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成立了横州市402乡道“1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逐项对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横州市402乡道“1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南府复〔2021〕22号)要求,深入事故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评估组现场进行了反馈,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2022年5月31日,评估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02
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认定肇事车辆所属单位南宁华宝物流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2月8日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后,依据《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生效后,经法定事由及程序,南宁市应急管理局批准了当事人分两期缴纳罚款。第一期10万元的罚款已按期足额缴纳,第二期尚未缴纳,缴纳期限截至2022年5月15日。目前,南宁应急管理局已向该公司下发罚款催缴通知书,要求及时缴纳罚款。如逾期仍未履行,下一步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杨某某,南宁市华宝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事故调查认定杨某某未按规定履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2月8日依法对该法定代表人进行立案调查后,依据《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按其本人 2019年度收入的40%处以罚款,杨某某已按期足额缴纳了罚款。
2.马某某,南宁市华宝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科科长。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公司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2021年1月25日,南宁市华宝物流有限公司对马某某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在全公司进行通报,要求单位全体人员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03
事故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认定西乡塘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横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一)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责任追究情况。
1.南宁市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南监责检〔2021〕4S07号责令检查决定,责令横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1年5月21日前向横州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横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按要求作出了检查,提交书面检查报告。
2.南宁市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南监责检〔2021〕4S06号责令检查决定,责令西乡塘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于2021年5月21日前向西乡塘区交通运输局作出书面检查。西乡塘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已按规定提交了书面检查报告。
(二)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南宁市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南监诫勉〔2021〕4S01、4S02号诫勉决定,分别对西乡塘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副主任李平荣、横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秩序中队长吴育才予以诫勉。两人均按规定接受了诫勉谈话,表示服从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接受组织的处理。
2.南宁市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南监责检〔2021〕4S08号、4S09号《责令检查决定书》,分别责令西乡塘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主任石洪泉、横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陈万存向市监委作出书面检查。两人均按规定提交了书面检查。
3.南宁市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南监批教〔2021〕4S09号《批评教育决定书》,对西乡塘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卢汉政进行批评教育。
04
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事故企业落实整改防范措施情况。
南宁市华宝物流有限公司针对事故暴露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部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得到有效实施等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了排查整治工作,逐项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1.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监督考核标准。南宁市华宝物流有限公司在原有11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等7项制度,构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业务员等各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签发岗位聘任书,签订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目标考核奖惩机制,对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违反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了通报批评和罚款处罚。
2.根据运输行业生产经营特点,灵活开展对从业人员尤其是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保障从业人员必要安全生产知识。针对公司大多车辆属于挂靠经营,运营区域(线路)分散,驾驶人员变动大,不易集中开展安全培训教育的现状,公司与第三方平台公司广西鹰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道路运输安全学习系统使用协议》,达成了“线上安全学习”合作协议。通过线上教育的形式实现了公司所属车辆驾驶人员按规定定期接受安全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了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3.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力度,重点整治违法违规的驾驶行为。针对超载、超速和疲劳驾驶等普遍突出的驾驶安全隐患问题,公司与第三方平台公司签订服务委托协议,实现公司道路运输车辆24小时动态监控,安排专人负责检查跟踪平台公司提交监控运行的日报、周报和月报情况,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人员,加大处罚力度,督促跟进违章车辆处理,保障车辆合法安全运行。
(二)事故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落实整改防范措施情况。
1.西乡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2021年1月23日西乡塘区交通运输局制定了《关于横州市402乡道“1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整改方案》,明确了整改组织机构、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按照方案开展了一系列整改行动,取得一定成效。主要措施为:一是深入事故企业,要求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及事故调查工作,督促企业持续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存在的问题要逐项进行整改。二是,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通报事故基本情况,要求辖区运输企业对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组织开展“两类人员”考核工作。推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两类人员”考核工作,着力提高工作水平,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是开展道路联合治超工作。根据城区治超联席会工作安排,开展“逢五”联合治超、跨区域联合治超等工作,给路面道路运输车辆以震慑,降低路面道路运输车辆超载率,降低路面事故安全风险。五是开展重点隐患路段安全通行提升工作。重点排查长下坡、陡坡、临水临崖、安全设施缺失不完善等安全隐患路段,完善护栏、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积极协调各级各部门,做好公路的养护工作。六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培训。2021年分四期开展了安全生产培训,主要围绕驾驶技能、新安法宣贯等内容,提高辖区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事故隐患。
2.横州市公安交管部门。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道路交通路面管控等问题,横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在辖区范围内部署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具体措施有:一是关口前移,加强源头管理力度。持续加强对辖区重点客货运企业的监督检查,坚持每月至少走访一次辖区客货运企业,最大限度清除各类源头风险,及时对隐患突出的重点企业进行责令整改,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强化部门联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联合农业农村、交通等部门持续加强部门联动,合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行动,加强路面管控及货车超载超限治理,重拳整治拉木材拖拉机和农用车超载违法行为。经统计,2021年全市辖区范围内共查处货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5389起(其中货车超载2266起,百吨王36起),查纠超载超限、假牌假证、无证驾驶、非法改装等各类农用车违法行为202起,整改教育59起,行政处罚143起,查扣并拆解报废拖拉机35台,有效防范了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三是进一步加强对边远地区和乡村道路的路面管控,推进“两站两员”建设,完善群防群治格局。2021年以来,通过开展百日会战行动、“春雷”行动、“逢五逢十”专项行动和258行动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偏远乡镇农村道路的管控力度,发动劝导员121230人次开展劝导活动60856次,劝导各类交通违法6893起,同时依托“两站两员”开展流动宣传及阵地宣传工作共计4251次。共利用“农交安”手机APP录入劝导工作日志338956条次。
05
事故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整改落实情况
(一)关于货运装载源头地生产安全隐患问题。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2月8日将该问题线索移送宾阳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处理。经跟踪回访核实,宾阳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2月23日对事故车辆货运装载源头单位宾阳恒兴饲料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该局于2021年2月24日组织召开全县饲料行业生产安全警示教育会,与企业签订安全承诺书,要求企业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严把货运车辆进场关、登记关、装载关、称重关、出厂关,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出场(厂)。
(二)关于事故路段隐患问题。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2月8日将该问题线索移送横州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落实整改。经跟踪回访核实,根据横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事故路段为横州市镇龙乡人民政府负责管养的村道公路。横州市镇龙乡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2月26日完成了对该公路(特别是事故路段)的路肩、水沟的杂草进行割除、清理,消除了公路弯道内影响视距的安全隐患。
(三)关于横州市农机车辆存在问题。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2月8日将该问题线索移送横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落实整改。经跟踪回访核实,横州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问题,制定了专项整改工作方案,逐项开展整治工作。具体措施为:一是排查全县农机车辆,核查出1700多台轮式拖拉机未按规定进行年审,通过走访宣传和集中分点办理方式,补审了500多台,报废500多台,改装车辆经恢复原状后补审300台,对不愿恢复原状、不符合年审条件车辆将进行查扣。二是整治涉嫌使用假牌假证多功能拖拉机。查封了出售挂外省假牌假证拖拉机经营部1家,收缴假牌138副,对298台涉嫌使用多功能拖拉机收缴了假牌假证,移送4名参与制造销售假牌假证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整治超载、超限的农机车辆。2021年以来,单独或联合交警、交通等部门开展路面农机执法检查153次,检查各类拖拉机1995台,纠正违章行为383起,查扣报废42台,行政处罚194次,累计罚款5.4万元,严厉打击了拖拉机运货超载超限违法行为,确保农机道路交通安全。
06
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南宁华宝物流有限公司,个别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认识仍不够到位、安全生产业务知识仍有匮乏,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职责的能力亟待加强;现场检查评估时,未能及时提交事故整改材料,影响评估工作进展。
2.西乡塘区交通运输部门,在督促事故企业进行整改中,重检查轻指导,企业整改工作进展较缓慢,不利于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对辖区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未能做到全闭环落实整改,存在安全隐患风险。
(二)整改建议:
1.南宁华宝物流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保证其具备必要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要充分认识事故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整理完善整改档案材料,配合做好事故评估工作。
2.西乡塘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业务指导,紧盯安全隐患风险,及时跟踪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切实提高安全监管能力。
07
评估组评估意见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横州市402乡道“1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南府复〔2021〕22号)中有关责任追究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的各项要求,评估组认为:
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单位南宁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南宁市纪检监察部门严格按照《批复》的要求,落实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行业(领域)相关人员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事故整改责任单位南宁华宝物流有限公司,西乡塘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横州市公安交管部门能认真吸取了事故教训,剖析问题症结,基本落实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消除了事故暴露出来的安全隐患问题。
结论:横州市402乡道“1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基本符合《批复》的各项要求,但对于此次评估中发现仍存在的其他问题,各相关单位要认真采取措施,按照提出的措施建议组织整改。
(来源: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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