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0:48:12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机动车的普及,车祸发生的频率也越来越高,醉驾几乎成了罪魁祸首。所以,在生活中我们一定不要抱着侥幸心理,醉驾一旦被发现,是会被处罚的,甚至还有可能对驾驶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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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22时许,石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C×××××号白色启辰牌小型轿车,沿蚌埠市胜利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蚌埠日报社门前路段时,与道路中央金属隔离护栏刮碰,后驶入道路中央隔离绿化带内,致隔离护栏、绿化带、车辆受损。后交警将其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11月28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石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8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石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12月6日,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某某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此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朱立云律师解答:
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石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以上,且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朱立云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朱立云律师,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1985年9月从事律师工作,从业三十五年,具有丰富的执业水平和执业经验。1986年通过全国首次律师资格考试,先后执业于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现为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担任兰州仲裁委员会首批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