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1:26:27来源:法律常识
扬子晚报网2月23日讯(通讯员 吴未未 记者 万凌云) 句容某酒业公司,为其员工李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李某在卸货时不慎跌伤致左足外伤,治疗出院一年后,李某又至医院行内固定取出手术。但当李某再次持相关医疗费用5800元向保险公司报销,却遭拒绝。保险公司辩解,根据保险条款,第二次治疗费用已经超过保险条款约定——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180天之后,所以不予赔偿。
那么,李某是否还能获赔?23日,记者从句容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该起保险合同纠纷,认为本次医疗费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4日,某酒业公司为其销售人员投保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10月24日0时起至2019年10月23日24时止,原告李某是被保险人之一。
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还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含第180日)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018年12月,李某卸货时跌倒致右足外伤,其受伤后随即在句容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1月,行右跟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
2020年4月,原告李某又到句容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行右跟骨内固定取出术。10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右跟骨骨折术后骨性愈合。
法院还查明,就原告第一次住院所支付的医疗费用,被告保险公司已向原告理赔,但就原告第二次住院取出内固定手术,保险公司认为已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180天,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酒业公司为其工作人员在被告处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作为保险人应按约履行义务。原告李某作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有权向被告主张该保险合同项下的相关权益。
李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其受伤,其在治疗时被植入内固定。本案中,李某所主张的医疗保险金及住院津贴,是因住院行内固定取出术而产生。本次治疗实质是第一次内固定手术的延续,而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本次入院治疗的起因。
故此,法院认定此次医疗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向原告理赔医疗保险金及住院津贴。依据相关规定,法院近日作出上述判决。
校对 盛媛媛
来源:紫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