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2:50:39来源:法律常识
今年3月,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惠州市公安局、惠州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惠州市公安局 惠州市司法局关于刑事诉讼、公益诉讼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的若干规定(试行)》,建立了刑事诉讼、公益诉讼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日前,惠阳区检察院率先适用该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了一起轻微刑事案件。
5月11日,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向惠阳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蒋某某是同事关系,两人因琐事发生斗殴,被害人蒋某某被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压在地上殴打造成轻伤二级。因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未能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其家属向该院提交了启动赔偿保证金公证提存申请。
惠阳区检察院依法告知其权利义务及适用该制度产生的影响,同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对适用该制度的影响进行了说明,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并向惠州市惠州公证处出具《赔偿保证金提存通知函》,由犯罪嫌疑人家属前往公证处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该院结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认罪态度及提存赔偿保证金等从宽情节因素,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无羁押必要性,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该案的办理,是适用惠州市刑事诉讼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首个案例,是惠州市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有效尝试。既避免不必要羁押,又保障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赔偿,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促进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积极能动履职,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划重点】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目前主要适用范围
故意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残疾人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无法与被害人及其家属取得联系等情形存在,无法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支付赔偿金,致使当事人和解协议无法即时达成的刑事案件。
【记者】卢慧
【通讯员】任丽媛
【作者】 卢慧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