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3:55:40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12月29日17时56分,李静宇驾驶车牌号为鄂EN××××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枝江市××街××路家和润超市门前时,将行人李某某的右脚碾压,致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枝江市××队进行了责任认定,李静宇负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被送往枝江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右侧胫、腓骨骺骨折(胫骨骨骺IIl型、腓骨骨骺VI型),右侧距骨、跟骨挫伤并骨质水肿等,行右踝关节石膏托外固定治疗,医嘱全休三个月加强营养及护理。2022年4月18日,李某某委托宜昌××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因车祸受伤,致右胫骨远端骨骺骨折,其伤残程度为十级;被鉴定人李××右踝关节损伤对症治疗的后续治疗费为2000元;其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经查,李静宇驾驶的车辆在××财险××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伤者李某某只有8岁,其父李某多次和对方司机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李某经朋友推荐找到了我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团队为其儿子处理此次交通事故赔偿。首次到律所咨询时,团队赵律师接待李某一家人,发现年仅8岁的李某某伤及骨骺,对孩子以后生长发育存在影响,并联系法医沟通李某某伤情。团队律师接受其家人委托后,协助其家人收集整理诉讼证据材料。
保险公司辩称:一、医疗费按医保标准及保险条款审核;二、伤者仅需复查且复查费用已经实际发生,无需后续治疗;三、不认可护理费;四、不认可交通费;五、事故发生于2021年度,赔偿标准按上一年度标准。
原告主张医疗费用均有票据及病历及报告单为证;因原告活动受限,并未完全恢复,后续治疗费系原告后续对症治疗必须发生的费用,为减少诉累,法院对后续治疗费2000元予以认定;护理费结合原告伤情、医嘱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予以认定;交通费结合原告的治疗情况,法院支持500元;残疾赔偿金应当按新标准。为原告主张的赔偿,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李某某103799.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