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5:09:43来源:法律常识
“谢谢你们还我父亲一个公道,谢谢你们一直关心我们一家!”近日,面对来回访的检察官,被救助对象的儿子陈森握着检察官的手激动地说道。
陈森的父亲死于一场车祸,那是2021年8月28日的晚上,应军与朋友张东、张强等人在某美食城店内聚餐,其间几人一起喝酒,觥筹交错间,已是次日凌晨。应军原打算让未喝酒的朋友应科驾驶应军的小型轿车载其余人员回家,但醉酒的张东要求驾驶并坐上驾驶室位置,应军未再劝阻也上车坐至副驾驶室,将车辆交由张东驾驶。
就这样,醉酒的张东驾驶着应军的车辆从美食城开出,后与陈森的父亲陈建林驾驶的轻便摩托车相撞,事故导致陈建林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鉴定,张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mg/100ml,应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经鉴定,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车速达到142km/h。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定,张东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及交通肇事罪,构成法条竞合,故择一重罪以交通肇事罪对其进行处罚;而应军明知他人已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机动车提供给其驾驶,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因其无强令、指使他人驾驶机动车情形,不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先后对两人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11月15日,张东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22年3月25日,应军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应军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22年6月2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车辆所有人对车辆具有管理义务,明知他人醉酒仍将自己的车辆出借或交由他人驾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该案承办检察官胡俊杰提醒,“各位机动车车主在提供或出借车辆时应当谨慎出借,尤其要留意借用人是否饮酒、有无机动车驾驶证等情形,否则可能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被害人陈建林身亡后,张东无赔付能力,应军在案发后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再无赔偿意愿。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部分已提起诉讼,尚未判决。被害人陈建林妻子陈春花现年60岁,身体多病,常年吃药,无收入,陈建林系家庭主要劳力,陈建林交通事故身亡后,陈春花受到打击,常出现身体无力、头晕等症状;同时因该案系酒后驾车,属商业保险免责情形,被害人家属难以从被告人处获得足额赔偿,导致生活困难,无力为陈建林下葬,急需救助。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陈春花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扶养人,因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决定给予其人民币2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同时报请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动救助,台州市院亦决定给予救助金2万元。
“通过国家司法救助对因案致贫家庭进行即时性救助,使其尽快脱离困境,是检察机关进一步落实司法惠民政策,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托底’共同富裕建设的重要举措。”该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张婧婧说道。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