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检察院不起诉6(山东省交通肇事案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情形)

时间:2023-04-13 16:53:59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检察院不起诉6(山东省交通肇事案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情形)

案例一2021年10月31日18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鲁FB**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02由南北行,行至省道202、194KM 300M海阳市行村镇鹏化庄村南处,与前方顺行的吴某某驾驶的烟台**号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两车损坏,吴某某受伤,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11月10日死亡。经海阳市交警大队认定,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系头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2020年10月20日20时20分,被不起诉人苏某驾驶鲁L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日照市南沿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沿海公路12公里600米处时,与推行人力三轮车的朱某某相撞,致朱某某颅脑损伤死亡。被不起诉人苏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苏某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苏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苏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相对不起诉。

案例三:2020年10月17日10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孟某驾驶鲁V*****号小型轿车沿临朐县冶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谢家营南路口处向东掉头时,与由东向西推行自行车步行的吕某某碰撞,致吕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0月30日,经依法认定,孟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20年11月05日,吕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孟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孟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孟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不起诉。

案例四2020年10月21日11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载有张某某(李某某的妻子)的电动三轮车沿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高青县**镇**路口处时,与沿广青路由东向西行驶此的牛某某驾驶的鲁E7****号重型栏板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致张某某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牛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满七十五周岁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案例五2021年10月18日5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栾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市**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市**村路口处,与由南向北步行的曹某某相撞,致车损,致曹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曹某某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曹某某系颅脑损伤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栾某某驾车未避让行人、驾车路口未减速慢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栾某某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1年12月19日与被害人曹某某近亲属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已经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栾某某不起诉。

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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