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2:17:17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近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判决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司机酒驾且肇事逃逸,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并没有列出免责条款并对其进行说明,遂判决保险公司向车辆出租公司赔付35.5万余元车辆维修费。
司机酒驾且肇事逃逸,为啥法院还判决保险公司要进行赔偿?保险单中的免责条款什么情况下才有效?11月30日,川观新闻记者邀请到了该案的代理律师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溪律师,告诉你该案背后的法律知识。
司机已经犯罪,为啥法院还要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去年12月14日,四川德阳什邡市街头发生一起车祸,驾驶员刘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租赁的保时捷闯红灯后,与两辆出租车相撞导致1人死亡、4人受伤、3车受损。今年6月28日,德阳市什邡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年。
事发后,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区支公司)以车辆出租公司(成都某公司)在投保时合同中有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为此,保险公司和租车公司对簿公堂。
德阳中院的裁判书显示,该案车辆驾驶人刘某肇事逃逸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就该部分的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虽然保险公司提交的《商业保险条款》上免责条款(交通肇事逃逸的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以加黑加粗的方式进行了提示,但该公司不能证明其将含有该免责条款的《商业保险条款》交付给租车公司。所以,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并没有将该免责条款向租车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该记载亦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赔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包括醉驾、肇事逃逸等)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需要对该条款作出提示。“这就是说,虽然司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但是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免责提示义务,所以法院并不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免责。”李溪告诉记者,保险公司后期向法院提交的《商业保险条款》上有免责条款且进行了加黑加粗,但是,保险公司并不能证明将这份含有免责条款的《商业保险条款》给过租车公司并进行了提示。“所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要支付车辆维修费用。”
保单中的免责条款什么情况下才生效?
“免责条款是指出险时保险公司免除承担风险、无需理赔的条款。通俗一点来说,若是发生了免责条款中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李溪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格式条款,同时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要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或说明,未作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就是说,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内容尽到必要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才会生效。” 李溪进一步解释,保险人(保险公司一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可采取多种方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常见的方式有:对免责条款的一些专有名词进行名词释义;免责条款部分需要采用加黑、加粗、加大、下划线、特殊字体、特殊颜色等显眼的方式进行标注;让投保人(消费者)签署投保人声明,称保险人已经对免责条款进行了说明,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以及法律后果已经完全理解并知晓等。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如果对免责条款有疑问的,一定要让保险公司对此进行提示说明。如果消费者有证据显示保险公司对此拒不提示说明或者没有进行显著标注的,则该免责条款可能将无效。在无效的情况下,若是发生了免责条款中的情况,保险公司还是要赔偿。”李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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