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3:27:28来源:法律常识
"这35万元民事赔偿金到底赔偿了没有?"近日,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未管所检察室在审查减刑卷宗时一起涉案当事人较多、赔偿金额较大的案件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在监狱呈报减刑的卷宗里,犯人王某的家属只给监狱相关部门邮寄了一份材料,“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和解协议”复印件,告知监狱已经向原告人支付了35万元的赔偿金,连一些基本的给付款凭证也没有提供。
检察室的干警们在审查王某的案件。
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属实?民事赔偿款是否真的赔偿到原告人手中?仅凭犯人王某的一面之词和一张复印件实在难以断定。检察室主任王跃斌及两名检察官产生了疑问,他们立即向院领导作了汇报。
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省道207线行驶时,因速度过快,追撞至前方同一方向的重型自卸车尾部后,又与相对方向的载乘面包车相撞,造成车内多人伤亡。公安机关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通榆县法院判决,司机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时法院判决,王某和车主桑某及物流公司完成向15位附带民事原告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外,连带承担近百万元的民事赔偿。判决生效后,王某进入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他和车主桑某连带承担35万元民事赔偿金暂时未能给付。去年底,监狱在收到和解协议后,向检察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但存在很多疑问。
院领导听取汇报后,检察长王永江明确表示,此案涉及人数众多,必须要把工作做实做细,越是影响重大的案件,就越是要办成铁案,要经得起推敲,让每个人都在案件的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事不宜迟,检察室一行三人按照院领导的指示,立即赶赴通榆县,实地了解该案情况。检察室走访了通榆县法院、通榆县开通镇政府等部门,均出具了情况证明。随后又辗转600多公里,找到了多名受害者的家属,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赔付款的相关证据。经过检察室大量的工作,终于查清了这35万元民事赔偿金确实已赔偿给原告人手中,原告人也对王某给予了谅解。
王跃斌和张良在寻找行车路线。
有两位原告人搬迁了,检察官同志仍要继续寻找。
经过两天的寻找原告人,取得了全部的相关证据。
检察室基于王某平日表现,作出了同意其减刑的检察意见。春节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王某交通肇事案,作出了减刑九个月的裁决。据了解,已经服刑4年多的王某减刑后,将于2月18日刑满出狱。(胡国椿 张良 赵思雨 摄影/胡国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