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2人死亡检察院何时公诉(一年内发生几次以上较大事故)

时间:2023-04-14 17:41:48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致2人死亡检察院何时公诉(一年内发生几次以上较大事故)

来源:浙江法制报

本报记者 黄素珍 通讯员 陆明光 黄盛剑


一年内,余姚一家企业相继发生两起同类超载重型自卸货车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该公司法人代表、两名安全生产负责人及肇事驾驶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日前,该案被移交余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1年3月29日17时24分许,宁波某公司员工赵某周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沿余姚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高夹线三枝交叉路口处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黄某发生碰撞,后又与道路交通信号杆等设施发生碰撞,导致人员受伤、道路设施及两车损坏,受伤的黄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现场取证,赵某周驾驶车辆核载16100千克,实载46280千克,超载近200%。

  交警部门进一步调查发现,2020年5月12日,该公司员工赵某喜驾驶严重超载重型自卸货车,在余姚市梨洲街道左转弯过程中,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黄某芬发生碰撞,造成黄某芬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并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现场取证,赵某喜驾驶车辆核载16100千克,实载34910千克,超载100%以上。

  一家企业,短短一年内先后发生两起同类超载重型自卸货车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和属地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按照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经余姚市政府授权,今年5月17日由余姚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监委、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兰江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聘请宁波市应急管理专家共同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查明,宁波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拥有重型自卸货车52辆,聘用货车驾驶员52名,主要在余姚市内承接土方挖掘、运输业务。该公司所属的重型自卸货车长期存在超载行为,并且一年内连发亡人交通事故。公司法人代表以及两名安全责任人均存在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指使公司驾驶员超载运输等行为,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余姚市公安局依法对该公司法人代表、两名安全生产负责人及肇事驾驶员予以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移交市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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