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赔1万(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赔付不赔付)

时间:2023-04-14 22:47:22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赔1万(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赔付不赔付)

无证驾驶、酒驾、肇事逃逸等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会拒绝对第三者险作出赔偿。

发生在两年前的一场交通事故,货车与轿车发生碰撞,致一死三伤,货车全责,三者险百万,因肇事司机逃逸,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而就因为保险责任书上的一个细节,保险公司不能免责,不得不支付给受害者近百万元的赔偿。

判决书显示,2018年1月18日5时早,唐某驾驶鞍山籍半挂车由沈阳苏家屯区沈营线一加油站驶出,在沈营线上由东向南转弯时,与李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小轿车损毁严重,除了司机李某受伤外,轿车内的杨某等三名乘客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而唐某却因为“当天路面滑,下大雾,不知道肇事”,驾车逃离现场。

乘客杨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一周的抢救也没能挽回他的生命。经鉴定,杨某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交警认定,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唐某的半挂车挂靠于鞍山市诚邦运输有限公司,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中心营销服务部投保,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达100万元。如是唐某没有逃逸,三者险基本可以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2018年9月,一审法院认定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年,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杨某家人11万余元,其余的89万余元由挂靠单位运输公司与唐某连带赔偿。同时,司机李某等三人经济损失共计7万余元也要由唐某和运输公司承担。

鞍山诚邦公司不服一审中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遂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包括,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有就是保险公司未履行对免责条款的说明和提示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沈阳中法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鞍山诚邦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高法指令沈阳中法再审。

法院再审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唐某存在肇事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免责事项说明书》,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存在逃逸情形的,事故损失属于商业第三者险的免责事由。故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公司应就肇事后逃逸的相关免责条款向唐某履行基本的提示义务,否则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唐某本人表示保险公司从未向其送达过《免责事项说明书》或以其他方式对案涉免责条款向其作出过提示,并表示《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写。再审期间的司法鉴定意见证实投保材料中的签字确非唐某本人所签写。同时,保险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曾向唐某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

法院认为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保险公司不应免除对商业第三者险的赔偿责任。另外,从唐某的逃逸行为与事故损失的因果关系上看,唐某的逃逸行为系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关联。唐某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与事故造成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从该角度分析,保险公司也不应免除对商业第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近日,沈阳中法终审判定,变更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杨某家人89.7万元,赔偿司机李某等三人经济损失共计7万余元。

辽沈晚报记者金国建

(责任编辑:陈晓岚)

来源: 北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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