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5 10:29:35来源:法律常识
本报讯 男子陈某锋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造成一人死亡。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此案,以陈某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
2019年4月30日9时许,陈某锋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自卸货车(空车),沿迎宾大道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某项目工地门口路段时,准备右转进入该工地门口。当时被害人薛某正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往北行驶,陈某锋驾驶的货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薛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陈某锋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控制,陈某锋如实供述案发经过。
2019年6月3日,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陈某锋承担主要责任,薛某承担次要责任。案件发生后,薛某家属获得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后又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经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主持调解,陈某锋赔偿薛某家属46000元,获得薛某家属谅解。近日,海口市龙华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上判决。(海南特区报见习记者 吴佳穗 通讯员 毛雨佳 姚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