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5 12:43:35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法院网讯(吴玩贞) 9月22日下午,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醉驾撞死代驾”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伍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事故发生于2020年6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伍某驾驶小轿车由大江镇公益往大江墟方向行驶,途中与同向在前的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主李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伍某没有停下车救助伤者,反而驾车逃离现场。在案发一小时后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经检测,伍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52 mg/100ml,属醉酒驾驶,同时,伍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案发时行驶的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根据案情反映,案发时,被害人李某年仅26岁,事发前刚刚结束当晚的第三单代驾服务,将客人安全送回家,仅仅几分钟后自己便遭来“横祸”。李某的女儿尚未满周岁,而其妻子正怀着第二个孩子。案发后,被告人伍某已主动赔偿被害人殡葬费6.4万元。
据被告人伍某供述,事发当天,刚在外喝完两瓶啤酒的他想回家睡觉,便自行驾驶小轿车上路,期间,他一边开车一边转头伸手往旁边的储物箱找东西,就在他转头找东西的一瞬间,车子就撞上了李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他在现场短暂停留了一会,但由于内心感到惊慌害怕、头脑一片空白,且考虑到自己喝了酒,为逃避责任,便抱着侥幸心理驾车逃离了现场。后来迫于法律的威严,又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另因其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殡葬费用,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驾车滴酒不沾,一生平安相伴”,这些大家耳熟能详的金玉良言,恰恰最容易在酒后被抛之脑后,醉酒驾驶不仅会给驾驶人自己带来危害,也会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一旦造成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在此呼吁广大驾驶员,一定要遵法守法,文明行车,切记不要分心,同时要远离酒驾,切勿因一时贪杯,害人害己。此外,发生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救助伤者,保护好现场并报警处理,切勿心存侥幸企图逃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