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3:43:06来源:法律常识
11月14日17时许,张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沿合乌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6公里处,与前方同向行人王某相撞后驾车逃逸,事故致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报警后,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逃中队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经大量走访调查取证,确认肇事车辆的类型和逃跑方向,王警官、郭警官带领辅警沿途追踪,在村屯周边进行逐户排查寻找肇事车辆。
通过调查走访,民警锁定了住在附近村屯的张某具有重大嫌疑,在家中未发现张某下落的情况下,王警官、郭警官对其家属进行动员,阐明了肇事逃逸投案和抓捕的利害关系,迫于压力,张某最终投案自首。
张某对其2019年11月14日17时许,驾驶两轮摩托车将王某撞伤后驾车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在侦逃中队民警、辅警的不懈努力下,48小时该起肇事逃逸案告破!
交警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马上报警。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选择逃逸,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制裁是逃脱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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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承担什么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97 修订 )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