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判决上诉(过失犯罪还是故意伤害?七旬老人下公交车被“二次碾压”重伤死亡 家属不满交通肇事罪提起上诉)

时间:2023-04-15 13:46:26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判决上诉(过失犯罪还是故意伤害?七旬老人下公交车被“二次碾压”重伤死亡 家属不满交通肇事罪提起上诉)

6月3日,江西省鹰潭78岁的老人杨某下公交时被车门夹住,被起步的车辆带倒,随后又遭再次起步的车辆碾压,最终因重伤抢救无效在医院身亡。

12月9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发布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涉案司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杨某家属表示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根据案发时驾驶室内监控、目击者证言等证据,应当认定涉案司机犯故意伤害罪。

12月20日,杨某的儿子颜先生告诉记者,他和家人已递交上诉材料,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并向月湖区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申请,要求撤销月湖区法院(2021)赣0602刑初3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追究被申请人除交通肇事罪之外的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刑事责任。

↑月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书

家属无法理解公交车 “二次碾压”

颜先生的母亲今年78岁,退休后一直在鹰潭生活。据颜先生讲述,6月3日早晨,母亲陪父亲搭乘公交到医院拿药,下公交时,母亲左脚刚踩上站台,右脚还留在公交车踏板上,车辆即关门并起步,导致她右脚、右手被车门夹住后被行进的车辆带倒。

“当时站台上有三名乘客正在等车,看见老人倒地后都大声呼喊,提醒司机停车,其中一名女乘客还试图拉起老人,但没能成功。” 颜先生说,之后一位乘客随车奔跑,大喊“出事了”,司机才将车停下来,但是只停车片刻,车辆却又向前行驶了一段距离。

老人被带倒后,“司机可能意识到出事了,停了大约3秒钟,后来车又启动,缓慢地向前行驶了大约三、四米。” 颜先生称,公交车第一次启动时,只是压住了了老人的脚踝;第二次启动时,车轮碾过老人的右腿、右胯、右手,造成老人受重伤。

对于公交车第二次启动,颜先生无法理解。他后来查看监控发现,公交车第一次停止大约3秒后,在后门开启的情况下再次启动,缓慢向前行驶了约3秒后彻底停止。司机停车后,从前门跑下车查看;几秒后,又从前门上车返回驾驶室中进行某些操作;随后再次从前门下车,经过后门,至车辆后方查看,片刻后,有人大喊“快打120!”司机从后门上车跑回驾驶室拿出手机,一边打电话,一边从前门走下公交车。

颜先生认为,司机的一系列举动耽误了抢救时间,事故现场距离鹰潭市中医院仅有500多米的距离,但中医院救护车抵达现场的时间18分钟后,最终把伤者送往距离事发地点1000多米的解放军第九〇八医院抢救。

一位目击者林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时老人意识清醒,还能说话,因为有人已经拨打了120,林女士向老人询问其子女的电话,随后用手机拨打了老人说出的电话。“当时大家都觉得救护车很久没到,心里挺着急,”林女士说,救护车到来后,由于老人伤势过重,中医院的条件无法抢救,就将老人送至解放军第九〇八医院抢救。

颜先生向记者提供的解放军第九〇八医院急诊科抢救记录显示,杨某被送至医院时,被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多发伤,右肢、右下肢开放性毁损伤;床上性颅脑损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最终,老人在医院中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定司机操作不当导致碾压

6月4日,公交司机余某被刑事拘留,6月18日被批准逮捕。8月26日,鹰潭市月湖区检察院以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1月10日,该案在月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12月9日,月湖区法院发布判决书,认为涉案司机余某“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3日7时15分钟,被告人余某驾驶大型普工客车,在环城东路沙塘石路段由西向东提前关闭车门时,带倒从该车后门正在下车的乘客杨某,而后因余某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右后轮碾压杨某,造成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杨某经解放军第九〇八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月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书

事故发生后,余某随即拨打了110和12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交警赶到现场后将余某带回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余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法院认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余某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能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恰当,法院予以采纳。

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公交车公司称会依法担责

收到判决书后,杨某家属不服判决。12月20日,颜先生告诉记者,他和家人已递交上诉材料,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并向月湖区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申请,要求撤销月湖区人民法院(2021)赣0602刑初3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追究被申请人除交通肇事罪之外的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刑事责任。

颜先生认为,司机在得知有意外发生的情况下,再次启动车辆,事后处理方式不当。结合视频监控及目击者证言等证据,司机的行为构成故意犯罪。“我母亲不是被一次简单的交通事故夺去生命,而是被一个职业司机在明知出事后“二次碾压”和消极延误长达18分钟的行为,最后错过抢救机会,失去了生命。”颜先生说。

颜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司机在6月3日的口供中称,意识到出事后,自己“马上下车查看”。然而,司机在次日的口供中称,自己当时听到外面有人喊“出事了”,随后“靠边停车”。颜先生认为,司机在两次口供中的不同表述,体现出司机有“隐瞒短暂停车后再次启动的意图”。颜先生认为,公交车刚离开站台,离路边很近,并无“靠边停车”的必要和需要。

“我们比对行驶记录视频,发现‘靠边停车’的理由存疑。因为车上监控视频显示,司机第二次行驶过程中,方向盘没有任何丝毫的靠边动态。” 颜先生说。

颜先生一方的律师也认为,司机在第一次停车时,应当已经意识到有意外发生,却未立即做出妥当处理,而是再次启动车辆,对事故伤害结果扩大持放任心理,因此第二次碾压行为已构成故意犯罪。

对此,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达律师分析称,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犯罪为过失犯罪,但不排除发生交通事故后,犯罪嫌疑人出于民事赔偿“利索”、“消除后遗症”的考虑,也会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故意犯罪。就本案而言,被告人不承认停车3秒后继续驾驶属于故意行为,并不能因此推定就属于过失行为,需要相关调查机关提供消除大概率故意犯罪的证据,“被害人家属可以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该案,鹰谭公交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能理解家属的心情,知道这是一个很难迈过去的坎,但司机与老人无冤无仇,“这就是一个不幸的交通事故。”

上述相关负责人称,当时司机听到外面有人喊出事了,慌忙拉起手刹后跑下车,由于当时手刹没有拉到位,所以司机随后又返回车上把手刹拉好。

此外该相关负责人介绍,事发后鹰潭公司未逃避责任、积极配合调查,当天下午公司领导曾前往老人家属家中,表示慰问和歉意,尽量满足要求,“事实及责任方面,相关部门认定后,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判决,我们会依法承担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潘俊文 实习记者 王语琤

编辑 张寻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自诉 案件 补偿费 债务 当事人 打官司 公司 律师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刑事案件 找律师可靠吗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交通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鉴定 车祸 债权 补助费 工资 财产 程序 人民法院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