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酒驾判刑(河南女孩醉酒驾车撞宝马)

时间:2023-04-15 16:08:51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酒驾判刑(河南女孩醉酒驾车撞宝马)

2018 年 7 月 31 日晚,长沙雨花区融程花园酒店北门前路段,年轻女子易某从一辆白色宝马车上下来,惊慌失措坐在路边。几分钟前,她驾驶的宝马车将正在路边聊天的两名男子撞飞,之后又与一辆洒水车发生碰撞。两名被撞男子当场死亡。

红网此前报道:90后女孩长沙酒驾发生车祸,宝马车是借的!

判决书显示,当晚 11 时许,易某与友人颜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德思勤广场 ONEBEER 清吧饮酒,之后易某的男友彭某驾驶宝马小型轿车前来接她,两人在车内发生争吵,易某趁彭某从驾驶位置出来的机会,自己从副驾驶位置爬到了驾驶位置,然后自行驾车沿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由西往东行驶。

当日 23 时 45 分许,易某超速驾驶上述车辆沿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行驶至雨花区融程花园酒店北门前路段时,被害人许某驾驶着一辆二轮电动车停在该路段靠近中心隔离护栏处,正在与被害人张某聊天。易某所驾车与许某及其所驾电动车、张某相继发生碰撞后,又与停靠在中心隔离护栏处的一辆无号牌洒水车发生碰撞,造成 3 车受损,许某、张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易某在事故现场向交警投案。

易某,女,1993年3月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居住地汨罗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8年7月31日主动投案,同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8月15日被逮捕。

经检验,被告人易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5毫克/100毫升。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易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经法医鉴定,被害许某波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胸腹脏脏器损伤死亡。被害张某1坤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脏脏器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易某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张某1坤、许某波的亲属经济损失各人民币1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易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原审依法判决:被告人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易某提出上诉称,已经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认定本案事实的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其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易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易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易某提出的已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易某醉酒后交通肇事致两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结合其自首、部分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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