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5 23:38:13来源:法律常识
都市快报
作者:通讯员 毛林飞 邵慧彬 记者 郭婧 编辑 郭婧
结婚二十余年,女子竟然背着残疾丈夫偷偷抵押房子向他人借款几十万,而更令人咋舌的是,女子另找他人冒用丈夫名义,去房管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日前,台州三门法院审结了该起撤销房屋他项权证登记的案件。
1968年出生的李某(化名)是台州三门人,10多年前因一起车祸成了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与妻子杨某(化名)有20多年的事实婚姻,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膝下有一个儿子,而几年前,因夫妻感情不和,两人开始分居。
2014年下半年,李某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一份诉状和证据材料,称妻子经人担保向他人借款28万元,并以两人共有的一套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看到对方提供的借条,李某傻眼了,上面竟然有他的签名和捺印,而肢体残疾的他根本没有能力签名。更为气愤的是,妻子为了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竟然另找他人顶包登记结婚。去年3月,三门法院对李某状告民政局要求撤销妻子与他人的婚姻登记案件进行审理,并当庭判决撤销了婚姻登记。
可眼下让李某着急上火的是,唯一住着的房子又被妻子抵押给了别人,无奈之下,今年2月,李某又将国土局告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国土局撤销该项房屋他项权证登记,同时将出借人王某(化名)及妻子杨某列为了第三人。
而被告辩称,李某和杨某当时办理抵押登记时提供了相关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借条、抵押合同及相关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工作人员办理的程序合法,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符合法律规定。后经查实,当时办理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确非原告李某,而系他人冒名顶替。
第三人王某也是苦不堪言,自己原先不认识李某,办理抵押登记时,其亲眼看到拄着拐杖,头包纱布的“李某”,怎么也想不到这“李某”系假冒。经法院审理查明,办理抵押登记时的“李某”系他人冒充,杨某确实曾向王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王某也向杨某交付了款项。
法院认为,申请他项权登记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案外人通过假冒李某身份的非法手段获取房屋他项权登记,该他项权登记违法。但本案中,房屋共有权人杨某曾向抵押权人王某出具借条,抵押权系基于王某对杨某及“李某”的债权所发生。王某否认其之前与李某认识,且不清楚办理抵押登记时的“李某”系假冒,则可排除王某与杨某恶意串通的可能。原告李某亦未举证证明王某非善意第三人,综上,法院认定王某为善意第三人,其合法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案件中的抵押登记行为虽然违法,但不应予以撤销,最终判决确认案件中的房屋登记行为违法。
法官提醒,并非所有违法的行政行为都要被撤销,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是判决撤销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登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