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01:40:09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记者从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获悉,2015年8月,被执行人刘某驾驶小型桥车与申请执行人孙某(1992年出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申请执行人孙某多次住院治疗。
在病情稳定后孙某被鉴定为因车祸致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构成四级伤残;颅骨缺损面积6.0cm2以上构成十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孙某家人代为诉至本院,法院依法判决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423346元。因刘某未能履行生效判决,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立即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并无能力一次性支付完毕。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在法院长达数年的监督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已履行了大部分执行款,但今年刘某因犯罪被判入狱,剩余数万元的赔偿款无法再按约履行。经了解,孙某及父母全年家庭收入不足5万元,生活较为困难,在刘某也无法继续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孙某家人遂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后,决定对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20000元。
法院介绍:本案申请人孙某系家中独子,在2015年发生事故时,刚刚大学毕业。孙某担负着家人期望,本应拥有美好的未来。这起交通事故对孙某造成了严重伤害,不仅破坏了孙某美好的未来,也让他无法再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使得本不富裕的家庭更加困难。
虽然通过法院执行到了大部分赔偿款,但因被执行人犯罪入狱,其名下也并无财产可供执行,孙某家庭处于绝望之境。我院急民生之所急,对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缓解申请人面临的急迫困难,彰显了司法为民的宗旨。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汪泽)
【投稿、区域合作请私信或发3469887933#qq.com24小时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