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安例(醉酒驾车致死逃逸)

时间:2023-04-16 02:08:43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罪的安例(醉酒驾车致死逃逸)

澎湃新闻记者 陈绪厚

3月24日,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3月24日,玉林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罪犯吴惠忠执行死刑。在执行死刑前,该院依法安排吴惠忠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吴惠忠是一起恶性汽车撞人案的肇事司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吴惠忠醉驾肇事逃逸,并拖行卡在车头的伤者及其摩托车约1公里,伤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11月12日,此案在玉林中院一审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8月9日21时20分许,吴惠忠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A27Y96小型汽车在玉林市玉州区沂山路进士路口将行人刘某撞倒后,又与钟某(殁年38岁)驾驶的车牌号为桂KEJ191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将钟某搭乘的两个女儿撞飞倒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致使刘某和钟某两个女儿受伤,而钟某与二轮摩托车则被卡在为桂A27Y96小轿车的前保险杠上。

吴惠忠肇事后当即刹停车,并停留在原地。旁人见状上前猛拍打吴惠忠的左前门车窗告诉其车前卡有人,但吴惠忠没有理会,也没有下车确认车前是否有人,又继续启动汽车前行,不顾多名路人的呼叫和制止,将被卡在其车前保险杠上的钟某及摩托车拖拽于汽车的车头之下,拖行900多米,直致钟某从汽车脱落,致使钟某身体多处受伤,昏迷不醒。接着,吴惠忠继续驾车逃逸,至玉林汽车总站附近时,被闻迅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

之后,钟某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吴惠忠案发时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1毫克/100毫升。经法医鉴定,钟某符合全身多处严重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吴惠忠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中,吴惠忠在庭上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但对指控罪名持不同意见,认为自己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并做最后陈述。

澎湃新闻注意到,为夯实案件证据,查清案件事实,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审理阶段进行了多次补充侦查。

2019年6月11日,玉林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玉林中院认为,吴惠忠明知其行为可能产生致被害人钟某死亡的结果,但其放任此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钟某死亡。吴惠忠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故意杀人罪,判决吴惠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害人家属接受采访时表示,对法院判决结果表示满意,而吴惠忠当庭表示上诉。

广西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二审审理。2020年3月13日,广西高院二审认为,吴惠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在人流密集的多个路段、众人瞩目、追赶下拖行被害人约一公里至被害人体无完肤。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虽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且具有犯罪前科,应当予以严惩。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前述玉林中院发布的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吴惠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吴惠忠醉酒驾车肇事逃逸,不顾周围群众拍打车门提示、呼喊制止,拖行被卡在其车下的伤者,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高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惠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责任编辑:汤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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