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剐蹭后迳行驶离,法院: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担责)

时间:2023-04-16 07:15:08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剐蹭后迳行驶离,法院: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担责)

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发生轻微剐蹭,当事人认为只是车辆之间的轻微接触,没有造成损失,未与对方驾驶人协商,自行驾车离开。当事人的这一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处以罚款、记分的处罚。当事人认为此乃小题大做,过度执法,处罚不公,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近期北京一中院审结该起交通行政处罚纠纷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0月某日,王某驾驶的小汽车与李某驾驶的小汽车在会车时发生剐蹭。王某驾驶车辆驶离现场,李某遂驾驶车辆追赶,在路口等红绿灯时,李某下车到王某的车前与王某协商事故处理事宜,但王某再次驾车驶离。此后,李某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故对王某进行罚款处理、记扣12分。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首先固定证据,如符合事实清楚等法定条件的,可以先行撤离现场后再协商处理。

本案中,王某所驾驶的车辆与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发生剐蹭后,王某并未立即停车查看,而是自行驾车驶离,且在李某追赶上明确告知两车发生剐蹭后,王某仍未下车查看且再次驾车驶离。王某的行为属于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作出的处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主张两车倒车镜轻微接触,并未造成损失,在对方没有要求靠边停车、也没有报警的情况下,自己驾车驶离,不属于逃逸。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应停车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的,应当报警处理。在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等有争议、未能协商损害赔偿事宜的情况下自行离开的,属于前述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某驾驶车辆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未立即停车查看、未报警,自行离开现场;在李某驾车追上后,其仍未下车查看、未报警并再次驾车离开。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未报警并逃离现场的事实清楚,属于前述规定所指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王某有关不构成逃逸的主张,不予采纳。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法官提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行为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则是量罚幅度的考量因素。交通事故发生后迳行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最高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如果不构成犯罪,将被追究行政违法责任,面临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以及记扣分的处罚。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计分管理,公安部于2021年底出台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由此前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一律记扣12分,调整为区分情节轻重,记扣6分、12分,该规定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无小事。安全驾驶,不仅关乎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关涉道路公共安全。因此,在日常驾驶中,一旦出现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区分交通事故的情况进行处理:如果造成了人身伤亡,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报警处理。如未造成人身伤亡,则应与对方驾驶人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等有争议、未能协商损害赔偿事宜的,不得自行离开,应当报警处理。

不得自行离开不意味着可以长时间占道处理。出于道路交通安全和不占用有限的道路交通资源的考虑,发生交通事故后,除非出现人身伤亡、车辆重大损坏等不能挪移的情况,驾驶人应当在标记车辆位置、拍照固定证据后,将车辆驶离至安全地带再行协商处理。

(北京一中院)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自诉 案件 补偿费 债务 当事人 打官司 公司 律师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刑事案件 找律师可靠吗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交通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鉴定 车祸 债权 补助费 工资 财产 程序 人民法院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