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缓刑心得(检察院醉驾量刑标准)

时间:2023-04-16 07:13:33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缓刑心得(检察院醉驾量刑标准)

作者:小逗逗,广东检察官。原题:醉驾的“六个纠结”和“四个层面”。

最近,作为“国门”的足球队员张鹭,被爆醉酒驾车。2019年9月18日22时许,其驾驶牌照号为999的路虎牌小型越野车,在天津市河东区的路上被交警拦截查获。经司法鉴定,血液酒精含量253.3毫克/100毫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消息说,河东区人民检察院9月23日就张鹭醉驾案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9月26日对其作出4个月拘役的处罚。

这次媒体爆料国足队员醉驾的消息,网友又笑乐了,“球踢的不怎么样,干违法的事还厉害得不行”、“球门底线守不住,法律底线也守不住”、“别人在刻苦训练,他却在刻苦喝酒。”……作为国人,真没兴趣也没时间去讨论这只球队以及他们的队员,之所以去提一提,也就是借这次“醉驾”作为引子,谈谈当前办理醉驾案件的“六个纠结”和“四个层面”。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列为危险驾驶罪的四种规制范围之一,至今已经8年多了。当前,危险驾驶犯罪中99%以上的情形,都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在老百姓眼中没有什么“危险驾驶罪”,只有“醉驾”,醉驾就等同于危险驾驶。

目前,在全国大部分省市,“醉驾”已经超越传统的第一大罪名“盗窃”,成为新的第一大类型的案件。醉驾也是持续增长时间最长、增长速度最快的案件类型。几乎两三年就翻一番,有的地方,甚至一年翻一番。在很多省市,六分之一、五分之一甚至更多的刑事案件,都属于醉驾案件,作为一个“年轻罪名”,短短八年时间迅速蹿升到如此“显赫位置”,就像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伙子几年时间一跃成为世界首富一般,令人惊讶、迷惑,也令人纠结。

一是,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醉酒驾驶的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为醉酒驾驶一旦造成交通肇事,多数时候,是无辜者受害,欲哭无泪。对于醉驾的行为,公安机关一直高度重视,近些年来,持续加大力度打击,无论刮风下雨,天寒地冻,酷热大暑,公安干警放弃休假放假,半夜设卡设点查处醉驾,为了公共道路安全,付出了很多辛苦和汗水。这种辛苦,任何词汇都无法形容,只要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一下,就能体会到。持续、高压的打击,虽然取得了很多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效果,但就目前醉驾案件依然高发多发的情况看,醉驾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绝对没有到可以松口气、歇一歇、放松点的时候。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打击醉驾的方式是,设点查处醉驾,并不是全天候、全地域的,而是随机性的,要是网再大一点、密度再高一点,其数量可能更为惊人。

二是,治安刑事持续向好,刑案数量居高不下。都说中国创造了两大奇迹,一个是经济持续发展,一个是社会治安稳定。在浪漫的巴黎,如今到处都是小偷,你走在大街上,得时时刻刻防着自己的手机、钱包被偷,毫无心思感受巴黎的浪漫与美丽。然而,在当下的中国,对社会治安,你非常有安全感,几乎不用担心小偷?当然了,现在大家也不带现金了,小偷也没啥用武之地了。近年来,中国的严重暴力刑事犯罪数量持续下降,很多指标体系中,中国已经可以排列世界最安全的行列。然而,刑事案件数量的依然居高不下,严重影响社会治安体系、法治建设成效的观感,为这个“数量”作出巨大贡献的,主要是“醉驾”!如果把醉驾的案件数量排除,中国的刑事案件数量处于连年下降的形势,这是骄人的成绩!在罪犯教育改造成效还不是那么好的情况下,大量的罪犯被输送出来,无疑给社会造就了一个个潜在的“对立面”,虽然普通大众对醉驾者的排斥感没有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那么严重,但是前科人员的标签,也不利于这些人再融入社会。

三是,案件快速持续增长,公检法司压力山大。每一起刑事案件背后,哪怕是最轻微的刑事案件,背后都是对自由、财产的限制,也是对个人信誉、名誉的极大损害。刑事案件多,在任何时候,在任何社会,都不是好事!醉驾案件这么持续、快速增长,使得公安机关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去查处,而这个案件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必须是在晚上9点到凌晨2点这样特殊时间段去行动,晚上行动了,白天总得休息,造成了巨大的人力缺口,而全国每年至少20-30万起醉驾案。除此之外,还有比这数量更为庞大的酒驾案,要是这些人再多喝一杯酒,恐怕20变30,30变40了。公安查完了,移送到检察院起诉,检察院审查完毕了,移送到法院审判,法院审判完了,留在看守所执行,监所外执行的,需要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进行社区矫正。一环接一环,一人接一人,都是司法资源的消耗,公检法司工作人员压力山大。你的一杯酒,损失的是你的自由和财产,你的一杯酒,也带来了公检法司人忙不完的案,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损耗。当然,有人说,公检法本来就是办案的,没案子办,在办公室喝茶,更是浪费,其实宁愿失业,也愿意天下无案。

四是,把他抓了罚了判了,他很后悔你更惋惜。都说醉驾是最愚蠢的犯罪,因为一时侥幸、一时冲动,或者就是为了省几十块人民币的代驾费,一个原本良善、守法的人,付出了名誉毁损、自由受限、财产尽失的代价,甚至面临党纪处分,终身背前科,还可能影响子女前景等等。醉驾作为一种抽象危险犯,大部分人只是具有触发某种危险的可能性,并没有真正发生危险,但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就是切切实实触犯了法律,应当要受刑法处罚。在刑法上,醉驾者虽然受到的刑事处罚相对而言,是最轻微的,但毕竟是触犯了最严重的的“刑罚”,就算是最轻的,也是最重的里面的最轻的。人抓了判了罚了,身边的例子一个接一个,为啥就是止不住。当醉驾案发生,其实不止醉驾者本人及其家人惋惜,公检法的执法人员也惋惜,一些专业技术人员、企业高管、政府人员,平时表现都很好,甚至是国家稀缺、行业受宠的人才,就是因为一次醉驾,一次没有造成危险的“潜在危险”,再稀缺的人才也没用了。有些人,虽然没那么高大上的职业,但毕竟是家里的顶梁柱,从事司机、快递等行业,一醉驾,饭碗丢了,再就业的本本也丢了,家庭矛盾自然也来了。

五是,案件简单明晰好办,然而量大事急活多。醉驾案件大部分事实简单、证据明晰,法律适用单一,在铁一般的血液酒精含量面前,大部分人都是认罪认罚的,所以,办理醉驾案件,相对简单容易。然而,在醉驾案件“容易办理”背后,是批量大,时间短,程序多。张鹭醉驾案从查处到判处,历经公检法三家,总共才8天,这在国内都算是很快的,有点特事特办的感觉,要是你手头同时有几十个案件,这种速度还能拿出来吗?要知道,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就可以一个月。现在,很多司法机关为了办理大体量的醉驾案件,设置了专业化的办案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简单案件背后,需要履行更多的手续,而手续背后,还有看不到的各种协调、沟通、对接。但既然是改革,既然对嫌疑人有利,对法治进步有贡献,当然不遗余力的执行。

六是,处罚似乎变相轻了,预防效果还是不错。醉驾原本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对于醉驾者,法律明确规定,要处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罚款。后来因为社会上发生几起恶性的醉驾事件,加上机动车的数量大幅增长,也是形势逼人,国际惯例,在社会的一片呼声之下才果断入罪,也确实取得了很好的入罪效果。现在很多地方,对于醉驾者,画了几条线,比如,120毫克以下的,没有拒捕、发生危害后果等的,一般不用刑拘,加之,后面也没有被判处实刑,这就导致一些醉驾者根本就没关进过看守所,一些醉驾者虽背负刑罚之名,但从没有过刑罚之实,相比入罪之前的一律拘留,不刑拘的做法,实际上变相的变轻了。当然了,醉驾者一遭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被处罚后,再犯率非常低,这和其他类型的犯罪不一样,比如盗窃、性侵、诈骗等等,再犯率是非常高的,很多是一进宫、二进宫,再进宫。

对于“醉驾”案件的办理,在司法实践之中,其实有比这更多的纠结、无奈和惋惜。抓多了,抓密了,有打击面过宽的嫌疑,抓少了、抓松了,又是对公共安全的不负责,这个社会上的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成为醉驾的受害者。判多了,对醉驾者声誉和自由形成巨大、长远的影响,对社会整体管控、法治建设成效也不好,判少了,心存侥幸者还是那么多,不试不爽,接踵而至!

现阶段,对醉驾的打击、查处、管控力度,肯定是不能有任何松懈,还是要毫不犹豫保持,甚至还要加大力度、密度。这点不仅是形势所迫,也是现实所需。但对于起获的醉驾者,站在社会总体、长远管控的角度,可以寻求多层次处理,就像是对于违反党纪的,可以有“四种形态”的处理,对于醉驾者,也应该可以分“四种层面”,既达到惩治的目的,又达到预防的效果,还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有力管控。

第一层面。就是结合酒精含量危险性特征的科学评价,在适当的时候,激活刑诉法第16条第一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比如,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以下的,根据科学测试,相对而言危险性不会那么大。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抗拒抓捕、逃逸等情节下,可以考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但不认为是犯罪,并不等于不处理,还是要由公安人员给予严格的行政处罚,以此减少一批人入罪,如果这一层面的手段运用好了,打击预防的效果也实现了,还可以减少20%-30%的人成为犯罪前科人员。

第二层面。就是检察院运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不起诉。比如,对于酒精含量120毫克以下的,要是自愿认罪认罚,初次犯罪,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抗拒抓捕、逃逸等情节的,可以不起诉。同时辅以到敬老院做义工、兼职从事交通协管员、垃圾分类监管员、社区安全巡视专员的社会义务,要干满半年或一年,让被不起诉者解脱的没那么容易,在社会公共服务上真正做点事,最终实现双赢多赢。这一层面的醉驾者,可能占整个醉驾者20%-30%。要是能用好第一层和第二层的方式,那么从社会层面,可以减少一半醉驾者成为前科人员,在全国,这个数量一年可能近10万人,而且大都是20-40岁之间的青壮年男性。

第三层面。就是法院运用好缓刑。比如,对于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80毫克之间的,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等具体情况,依法判处刑罚,对于态度不好、行为恶劣,驾驶大货车酒驾的,等等其他恶劣情形的,坚决不给予缓刑,对于没有上述情形的,可以考虑给予缓刑,尽量在全国层面,做到处罚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同时,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罚几千块钱太少了,根据其收入状态来定,对经济宽裕的,多罚钱,不把别人的生命安全当一回事,国家自然不把他的钱当一回事,罚的让醉驾者心痛。

第四层面。就是法院掌控好从重处罚的手段。对于酒精含量在180毫克以上的,坚决不能判处缓刑,要给予硬性的最低拘役限制。对于还有抗拒抓捕等恶劣行为的,构成其他罪名的,并处,重处!其实,相比其他国家,甚至包括我国的台湾地区,我国对醉驾的刑事处罚,算是较轻的,无论是入罪的标准,还是处罚的力度等等,都不如台湾地区重。但是,在我国,醉驾者受到刑罚处罚后的潜在影响深,甚至可能是终身的。比尔盖茨先生在十几岁的时候,就醉驾被抓了,对他拘留后,他可以继续读书创业,没造成什么影响,但是在我国,可能会受到方方面面的影响。

醉驾是一个人民群众易知易懂的罪名,大家关注度高,易做对比,身边的案例不少。对醉驾的管控,是一个庞大、复杂、系统的社会课题,对于醉驾案件这些年的发展趋势,各方面都很关注,也很重视。当然,各方面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看待这个事物的观点和角度也不一样。要管控好醉驾,尽量让各方面都满意,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最大的愿望,还是建议任何一个人都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只愿,天下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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