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12:27:59来源:法律常识
记者 杜秉琛
法律援助惠民 助力乡村振兴
法律援助助力乡村振兴是建设法治乡村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力手段,能够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加大农村普法力度,提高农民自身法治素养,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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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7月9日,道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这起交通事故导致道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一直在医院看病治疗。
道某某家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家中有4口人,母亲是残疾人,父亲由于年迈也失去劳动能力,家庭特别贫困。道某某从2015年底开始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跑运输,全家仅靠他一人微薄的收入生活。
2019年7月2日,道某某家属一行人到被害人家中调解,向被害人家属赔偿45万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全部赔偿的欠款都是由道某某家人向亲戚、朋友所借。如若道某某判处实刑,会导致这个家庭支离破碎,债台高筑。在绝望、无助的情况下,道某某的父亲来到泽库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院判决
援助中心在了解情况后,指派律师为道某某辩护。
2019年11月8日,泽库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法庭上,道某某辩护律师就量刑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道某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首先。从主观上讲,道某某属于过失犯罪,系初犯,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且道某某从领取驾驶证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法规,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本案被告人道某某犯罪主观恶性不深。
其次,依据泽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造成此次交通肇事的原因系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包括被害人吾某,由于其未考取摩托车驾驶证、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未登记的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系造成本案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被害人吾某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事故发生后,道某某具有悔罪表现。整个案件,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案发后道某某能够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也没有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说明道某某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庭审中,道某某也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案发后,道某某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道某某系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其家境困难。事发后,家庭背负巨额债务。最终,道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也出具了谅解书,明确表示对被告人道某某的谅解,请司法机关从轻处理被告人道某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9条相关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辩护律师建议对道某某判处缓行。
泽库县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案件点评
这起案件的援助律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蔡炯和泽库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当增卓玛说:“考虑道某某系家庭中的顶梁柱,母亲身体残疾,孩子们都在上学,整个家庭全靠被告人道某某赚钱维持生计。如果给予被告人道某某过重的处罚,与其罪责不符,则可能致其家庭解体。”
根据道某某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具有下列量刑情节来调低基准刑,一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二是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三是对于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综上所述,被告人道某某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罪。但是其行为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可调低基准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3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处缓刑。
责编:余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