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质押金(交通意外,事后才发现受伤,还能要赔偿么?)

时间:2023-04-16 13:51:26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案质押金(交通意外,事后才发现受伤,还能要赔偿么?)

普法小课堂

我昨天出门的时候被一辆电动车撞倒了,当时身体没有感觉到哪里不适,我就没有报警追究,但是当我回到家的时候却感到头部有些疼痛和发晕,家人当下就陪同我去了医院,经过医生的诊断,说是有轻微的脑震荡,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还能报警追究电动车的责任吗?

严嫣律师团队

储亦张律师解答:

您好,这种情况下,您还是应当立刻报警,让交警处理,由交警出面调取街面探头录像等证据,确认事实和责任划分,或者开展调解。如果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事故事实,根据您的就医记录等,可以证明您的脑震荡是由于事故造成的,并且对方存在过错责任,或者对方承认了相关事实以及您受伤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则您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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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外婆前年开始住进养老院,和那里老人都相处不错。但4月16日那天,同住在这家养老院的一位老人发疯了,见人就打,我外婆是伤的最严重的一个,脊椎骨都被打断了,头部也受到重创,现在还在医院接受治疗。打人老人的资料大致是这样的:自己好像已经发疯了,但是家中还有三个儿子。对于这件事,院方的处理是将那位打人的老人遣返。像这种情况,我能向这个老人的家人理赔吗?不能的话该向谁理赔呢?

严嫣律师团队

储亦张律师解答:

您好,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根据您的描述,打人的老人应该已经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您可以向他的监护人(如果老人无配偶,则监护人一般来说是他的子女)要求承担责任,老人如果有财产的,从他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其次,养老院作为护理机构,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养老院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过错,也可以要求养老院承担一定责任。

律师您好!我有两个儿子,但是有一个儿子已经移民国外十多年了,联系的很少。现在我想立遗嘱把我所有的财产都只留给在家的这个儿子,但是听说在国外的儿子也享有我的财产继承权,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立遗嘱?

严嫣律师团队

储亦张律师解答:

您好,如果按照法定继承,即您没有立下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您国外的儿子也有继承权。您如果想把财产只留给国内的儿子,您只要在遗嘱中清楚明确地表明将您的相关财产由国内的儿子一人继承即可。需要注意的有两个方面,一是遗嘱形式上的有效性,《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法定遗嘱形式,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形式要求;二是遗嘱的内容方面,注意明确财产的种类、数量,同时注意用语的确定性,避免歧义,确保您真实意思的全面充分准确表达。

市民问: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儿子,儿子跟儿媳妇十年前就离了婚,孙子跟了儿子,现在我儿子病故了,孙子的生母要来要回孙子,我孙子现在13岁了,自从离婚了这十年她的生母都没有出现过,我不想把孙子给他生母带走,我跟我老伴的退休金也足够抚养孙子成人,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严嫣律师团队

储亦张律师解答:

您好,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从法律上说,父母是第一顺位的监护人,您老两口是第二顺位。从法律实践来说,如果您儿媳妇同意将监护权交与你们老两口,在您孙子同意,且民政部门或法院经过调查了解,认为你们适合作为监护人的情况下,你们可以协议将孙子的监护权转移给你们老两口;如果您儿媳坚持要取得监护权,一般来说,除非你们能够证明您儿媳没有监护能力,或者您儿媳作为监护人确实存在明显不利于被监护人,即您孙子的情况,否则从法律上说,您儿媳应当是您孙子监护人的第一选择。

市民问:律师您好,我30岁的时候和他在一起,现在有两个孩子,当时因为种种原因没有领结婚证,现在我想和他解除同居关系,他不同意,请问律师,法律上可以给我判离婚吗?

严嫣律师团队

储亦张律师解答: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无法确定您和对方“在一起”的时间。根据《婚姻法解释一》,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和对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您和对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的,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按照您的描述,你们双方应当均没有配偶,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对于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审理。简单地说,如果你们在1994年2月1日前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起诉离婚,如果你们在1994年2月1日后“在一起”,法律不认可事实婚姻关系,认定为同居关系,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不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但是可以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市民问:律师您好,我儿子在外面欠了钱,他现在无力承担,借钱的人现在找向我们。儿子现在已经26岁了,请问我们还有义务给儿子还他欠下的钱吗?

严嫣律师团队

储亦张律师解答:

您好,根据我国法律,您儿子欠下债务,只要你们不曾为他提供担保,如提供抵押物、质押物、担任保证人等,你们没有义务为他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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