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20:13:1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社区矫正对象冯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但最终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案件详情】
冯某某,沾益盘江人,因犯非法拘禁罪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监管。
在社区矫正期间,冯某某无视入矫宣告明确的矫正义务,法纪意识淡薄,入矫后不久在一出租房内参与赌博被公安民警查获,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帮教谈话,告知其在矫正期限内应当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珍惜矫正机会,不要触碰法律底线而被收监执行。但该对象我行我素,把社区矫正当儿戏,又于2022年2月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小型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事后在公安机关处理过程中两次脱逃(一次是执行拘留前在医院体检其身体过程中,假借上厕所逃脱;一次是再次办理拘留手续过程中假借取外卖逃脱)。其逃脱期间,未按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打卡、履行报告义务,与司法所和公安机关玩起了失踪,经司法所、公安机关查找均不知其下落。
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得知情况后,及时收集、调取了冯某某的违法证据,依法向原判人民法院提请撤销冯某某缓刑建议和逮捕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文书,同时将有关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冯某某缓刑建议所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2022年3月,经原判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冯某某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8个月。
法院作出裁定后,及时将有关文书送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社区矫正机构。无论冯某某逃往何地,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和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通讯员 杨代伦 审核 王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