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20:46:03来源:法律常识
问题简介
近年来,交通事故致使职工意外受伤情况的理赔案件逐渐增多,通常情况下,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而职工的工作单位也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在上述二种保险并存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损害赔偿的理赔、更好地保障受害者权益,将是每一个此类事故中避让面临的问题。二种保险究竟应该何者优先赔偿,能否并存赔偿,具体的赔偿项目应该如何计算呢?
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首先,单位职工在交通事故纠纷中是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可获得侵权赔偿;其次,职工基于劳动者身份,在发生工伤时,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工伤保险制度遵循无责任补偿原则,客观上存在工伤事实,用人单位即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承担责任的主体也不同,互不排斥,所以,受害人可依照相对应的法律规定获得用人单位与侵权人的双重赔偿。用人单位与侵权人各自承担所负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是否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经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减轻或免除另一方的责任。
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能否冲减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是一种法定义务,商业保险区别于工伤保险的法律强制性,属于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故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能冲减工伤保险。
产生原因
产生上述双重赔偿的根本原因为,工伤保险为人身险的本质,目的为对被害职工的保障,其不以受害人在事故中产生的赔偿是否得到弥补决定理赔与否及理赔的数额,也不能向第三者追偿;而交通事故中强制保险及 商业保险本质为财产险,目的为弥补被害者的财产损失,不因受害者是否拥有工伤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例外情况
当然,上述二种保险在赔偿项目上并非可完全重复主张,目前我国法律对此种情况下的损害赔偿项目如何处理尚无明确细致的规定,导致实践中不同案件在赔偿项目上存在偏差。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即在法律层面上,医疗费用不构成重复清偿的项目,其他项目尚无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法庭通常倾向于二种赔偿重复计算。当事人在遭受此类事故时,一定要注意全面主张自己的权利。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九条,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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