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01:50:47来源:法律常识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12月10日,新快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刘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9年8月15日22时许,31岁的刘某酒后驾驶粤E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河江往西安圩方向行驶,当行至良江村附近路段时,遇到被害人梁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前同方向正常行驶。由于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醉酒驾驶,导致小型普通客车驶入右路边,车头右角与电动自行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当场死亡。
肇事后刘某逃逸,但随后投案自首。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梁某不承担责任。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刘某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很好、知道是发生事故后立即报警自首、请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合理,予以采纳,遂于1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