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02:14:34来源:法律常识
“法官
不是我不愿意向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
只是对方一直不让我探望娃娃
所以我才没给。 ”
近日
正安法院杨兴法庭
受理执行一起抚养费案件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拖欠一年的抚养费未给付
被执行人声称
申请执行人不让其探望孩子
因此才未给付抚养费
了解具体情况
并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
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调解
经释法明理、耐心劝导
阐明子女抚养方面的法律关系
以及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申请执行人同意
并表示会积极配合被执行人探望孩子
被执行人当庭兑现拖欠的抚养费
表示以后也会按照约定按时履行支付
至此,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那么离婚后
对方不让探望孩子
是否有权拒付抚养费呢?
请看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孩子的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支付抚养费和探望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存在互相制约的关系。
因此,离婚后,即使对方不让探望孩子,也是不可以拒不支付抚养费,同时,一方不负担抚养费或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并不是中止探望权的条件,不可因不支付抚养费就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若遇到问题,双方应当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或通过法院诉讼处理。
相关法条: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2.《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