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方不给看(离婚后不让探望孩子,可以不付抚养费吗)

时间:2023-04-17 02:14:34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方不给看(离婚后不让探望孩子,可以不付抚养费吗)


“法官

不是我不愿意向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

只是对方一直不让我探望娃娃

所以我才没给。 ”



近日

正安法院杨兴法庭

受理执行一起抚养费案件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拖欠一年的抚养费未给付

被执行人声称

申请执行人不让其探望孩子

因此才未给付抚养费



了解具体情况

并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

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调解

经释法明理、耐心劝导

阐明子女抚养方面的法律关系

以及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申请执行人同意

并表示会积极配合被执行人探望孩子

被执行人当庭兑现拖欠的抚养费

表示以后也会按照约定按时履行支付

至此,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那么离婚后

对方不让探望孩子

是否有权拒付抚养费呢?

请看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孩子的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支付抚养费和探望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存在互相制约的关系。

因此,离婚后,即使对方不让探望孩子,也是不可以拒不支付抚养费,同时,一方不负担抚养费或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并不是中止探望权的条件,不可因不支付抚养费就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若遇到问题,双方应当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或通过法院诉讼处理。

相关法条: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2.《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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