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7:49:34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在某些自媒体平台,不断有人发布以沧州“魏长亮”的累累罪案为主要内容的视频,但是在视频中引用的照片却是“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主任石延华律师”的照片,甚至在评论中一度翻车“是不是没执行死刑,偷着出来做了律所主任了?”,后经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对自媒体博主进行了私信,要是删除了相关视频。小编对此也采访了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张丙帅律师,张丙帅律师向我们表示:自媒体发布的相关内容,误用了我所主任石延华律师的照片,侵犯了石延华律师的肖像权,并对其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我们对发布的内容及博主的个人账号等内容均进行了取证,发现一个,通知一个,自行删除的,我们将不再追究法律责任,对拒不删除的,我们将组建专业律师,对相关博主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赔偿。
经过小编在网络种搜索“魏长亮”照片,确实能出现石延华主任的照片,但是照片下发已经明确注明为“石延华 主任”,石延华主任表示,出现该问题的原因可能是由于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当时参与了“魏长亮”犯罪集团的辩护工作,导致出现的这种情况。
随后我们在多个平台进行了搜索,没想到在别的平台进行了新的发现。将石延华主任的照片备注为“魏长亮”,原来乌龙球在这了。对此,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表示,已经正式发律师函和该平台进行交涉。
对此,小编表示,自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一定要核实清楚,不要侵害他人相关权益,否则惹祸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