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02:18:24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福建厦门海沧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纠纷案在社交平台引发广大网友关注和热议。据了解,案件经过为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戴某与王某家人对此均无异议,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殷庆乾律师表示,回到本案,根据交警的认定,戴某负有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交警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符合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可以适当减轻戴某的赔偿责任,但具体赔偿金额为多少,则由主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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