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03:59:06来源:法律常识
(央视财经《经济与法》)对于开车的司机来说,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没有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也比较清晰的话,为了不影响交通,双方一般都会把车挪开主干道,停靠在路边来处理,比如拍照、报警等等,这是人们的惯常做法,可是家住南京的程诚却遇到了一件蹊跷的事。2015年7月的一天,他开车出门办事被车给撞了,虽然倒霉,但是在他看来,这只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交通事故,可是随后发生的一幕,却让他始料未及。
程诚回忆,那是2015年7月3日下午两点半左右,他开车路过一个环岛,当时他的车停在左转道等红灯,绿灯后车刚起步,突然他的车就被撞了。事发地在南京玄武湖边的一个环岛,车流量挺大,因此当时的车速并不是很快。
为了不堵塞交通,程诚把车停到了路边,打算等对方司机过来处理,然而,对方司机却开着车子直接就走了。程诚赶紧记下了对方的车牌号码,之后他下了车查看车损情况,虽然程诚的奔驰车剐蹭得比较严重,但毕竟没有人身伤亡。
撞了车却不下来一起处理,而是扬长而去,这怎么看都会让人怀疑,难道是这辆车有问题?或者是当时开车的人有什么不可见人的秘密?程诚说他开的这辆奔驰车是5年前花了100多万元买的,他一直把它当成宝贝,没想到这次居然被撞成这样,他估计修车费少不了,不过还顾不上心疼,他觉得眼下最要紧的,是找到撞车的人。
之后程诚报了警,按照交警的要求,他把车开到了交警队并说明了事发过程。经过查询,这辆肇事嫌疑车是南京本地的,车主叫周某,警察拨打了车主周某的电话。但是,周某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这更增加了警方的怀疑,这辆肇事嫌疑车是不是真的有什么问题。
时间过去了一周,肇事嫌疑车车主周某,仍然没有出现。由于周某联系不上,只凭程诚一方的说法,警方一时也无法判断,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经过调查,事发地没有视频监控设备,没法真实还原事故的现场。但是警方还是根据事发地周边的监控,试图找出有关事故车的蛛丝马迹。
警察查询了事发前后,肇事嫌疑车的行驶轨迹。发现事故发生前9分钟,肇事嫌疑车出现在玄武湖隧道的进口处。事发后,肇事嫌疑车出现在了樱花大道。从地图上看,玄武湖隧道中间没有其它出口,肇事嫌疑车驶出了隧道之后到樱花大道,必然要经过事发地新庄广场环岛。同时仔细比对事发前后,肇事嫌疑车辆的外观,警察又有了重要发现。
据报警人程诚说,当时肇事车是从右后方撞过来的。据此推断,肇事车受损的部位应该是在左前角。而仔细查看嫌疑车,在事发后,车辆的左前角的确有一些剐蹭的痕迹。事故的真实性得到了警方的确认,不过事发后,肇事者的行为让警方感到困惑。
肇事车为什么要逃跑呢?是因为没有买车辆保险,肇事之后怕承担责任才逃跑的吗?交警查询之后发现,肇事车辆各项保险齐全。这就更加让人奇怪了,按理说保险齐全,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报案,正常理赔就行了,再说了,这起事故也只是车辆剐蹭,没有人员伤亡,完全没有必要逃逸,可是肇事车偏偏逃跑了,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除了怀疑肇事司机可能存在酒驾等违法情况,对事故的起因,警方也做了分析。根据程诚所说,当时他的车在最内侧的左转车道。肇事车在他右侧的另一条左转车道,两车并排等红灯,事发时两辆车刚起步车速都不快,正常来说不应该发生剐蹭的。警方分析认为,双方有开斗气车的可能。那么事发前,两辆车有没有发生过什么不愉快的事情呢?
程诚回忆当时由于有急事,着急赶路,在到环岛之前他加速超过了对方的车。程诚觉得或许是因为超车引起了对方的不快,所以才故意撞了他的车。
那么事故真的是因为开斗气车引起的吗?要想弄清楚事情的真相,就要找到肇事车车主周某,但是周某一直没有来交警队接受处理。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2015年7月14日,距离事发11天后,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做出了责任认定。
由于不清楚当时实际驾车人的身份,所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肇事一方当事人的名字是空缺的,只填写了肇事车的车牌号码和保险凭证号。程诚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虽然上面的肇事司机的身份不明,但程诚觉得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无论肇事司机是谁,肇事车的车主都脱不了干系。于是他再次拨打了周某的电话,没想到这次竟然接通了。
然而对方的态度让程诚深感意外,他没想到对方非但没有一丝歉意,反而态度蛮横。程诚越想越生气,觉得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过要起诉对方先得确定自己的损失有多少,程诚到车辆保险的定损点给车定了损并修了车。除了修车的9000多块钱,程诚说他花了不少时间和精力,每天要来回奔波照应生意。车辆在修理期间,他不得不频繁打车,造成了很大的不便。确定了损失之后,程诚就将肇事车车主周某,以及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余元。受理此案后,法官陈文军首先联系了肇事车车主周某。
法官说之后他们又多次拨打周某的电话,但是一接通就被挂断。无奈他们只好根据车辆登记的地址,上门给周某送传票。
打电话不接,车辆登记的地址也没有找到周某,最终法院只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在报纸上刊登公告。2015年12月10日,公告期满了,法院决定开庭,开庭的时候,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人员到庭了,但是肇事车车主周某仍然没有出现。由于周某没有到庭,庭审时,保险公司对这起事故提出了异议。
保险公司认为,这起事故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周某的车负全责,但是肇事司机的身份不明。如果事发时肇事司机存在无证驾驶,或者酒驾醉驾等违法情形,保险公司是免责的。看来案件的关键是要明确谁是肇事司机,以及事发时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而要调查清楚这一点,首先得找到车主周某。保险公司经过和周某的沟通,终于同意出庭应诉。2016年1月18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而此时,距离案发时间已经过去半年了。
周某承认涉事的这辆越野车一直都是他开的,不过对于2015年7月3日那起事故他坚决否认。周某说他是一个有19年驾龄的老司机,交通法规了然于胸。如果真的是他撞了别人的车,他肯定不会逃逸,而且在庭审中,周某也不承认自己开斗气车。
虽然周某说7月3日程诚的车不是他撞的,那为什么事发时间段,他的车恰好会出现在事发路段呢?对此周某表示他就住在事发的新庄广场环岛附近,每天回家都要经过那里,所以监控拍到他的车是很正常的。而且这也只能说明事发的时间段,他的车经过事发地,并不能证明肇事的就是他的车。周某还说他的车买了保险,如果真的是他肇事,走保险理赔就行了没有必要逃逸。既然周某说7月3日的事故跟他无关,那此前他为什么不去交警队说明情况呢?
周某解释说,四五年前他搬了家,但车辆登记的地址一直没有去变更,所以他也没有收到交警的通知书。庭审中周某还表示,他对原告程诚是否给他打过电话没有任何印象。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从周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那里,意外了解到一个新的情况。程诚的车被撞是在7月3日,而事发后的第二天,7月4日周某驾车撞了小树桩。之后他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并在4S店修好了车。得知这个情况后,程诚觉得事有蹊跷。
程诚觉得事情怎么可能那么巧呢?7月3日他的车被撞了,7月4日周某的车就发生了事故。他分析情况认为很可能是7月3日,周某驾车撞了他的车之后,为了逃避责任在7月4日,故意驾车撞了小树桩,掩盖7月3日的事故。另外两次事故的车辆损失,可以一并向保险公司理赔。那么事情真的会是这样的吗?法官对7月4日周某驾车发生的那起事故,进行了调查。
从7月4日周某驾车撞树桩的现场照片来看,车辆受损的部位是左前角。而据原告程诚说,
7月3日的事故,周某的车是从右后方撞过来的。据此推测,肇事车受损的部位应该也是左前角。原告程诚认为,这恰恰证明7月3日肇事的就是周某的车。不过对此,周某却是另一种说法。
如果说2015年7月3日发生的交通事故,肇事的是周某的车,那程诚的和周某的这两辆车的受损部位的痕迹应该是吻合的。之后法官请专业的鉴定人员对两辆车的痕迹进行了比对,结果却很意外。技术人员表示,两辆车的痕迹大部分是吻合的。但是原告程诚的奔驰车,右后叶子板处有人为刮擦的痕迹,这是为什么呢?
原告程诚解释,当时只是为了鉴定拍照方便,并不是他有意为之。不过这在被告周某看来,
事情没这么简单。周某觉得连车损鉴定都能作假,那原告所说的7月3日那起事故也未必是真的。而在原告程诚看来,作假的恰恰是周某。
对于双方提出的质疑,法官做了调查,他们首先对原告程诚的奔驰车后叶子板上的划痕做了调查。经过调查法官确认,原告程诚车辆右后叶子板处的划痕,确实是事后人为划深的。调查完原告车身上的划痕,接着法官着手调查被告周某7月4日的事故。
在事发一年后,法官带着被告周某,来到了周某所称的事故地伊邨饭店附近。事发过去仅一年的时间,按理说应该能够记起事故地点,可周某却找不到,这到底是什么情况呢?周某给出的解释是,伊邨饭店周边的环境变了,所以他才找不到事故地点。而法官在饭店工作人员那里了解到,饭店周边的环境近两年来都没有变动过。那周某为什么说这个地方变化很大,找不到当初事故的具体地点了呢?7月4日那起事故,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周某回忆2015年7月4日,他开车撞树后就给4S店打了电话,之后保险公司的人来现场处理。对于周某说的情况,法官又到4S店进行了核实,但核实情况与周某说法有差异。2015年7月4日,负责接待周某的4S店工作人员钱小姐回忆说,那天中午,周某把车先是开到了他们4S店。钱小姐说之后她和店里的另外一名同事,坐着周某的车回到了现场。她记得,当时并没有保险公司的人到事故现场。
法官认为钱小姐说明的情况,显然跟周某的说法是有出入的。而且作为当事人的周某,也不能明确指出7月4日具体的事故现场。法官认为,周某所说的7月4日这起事故存有疑点。但周某坚持说,7月4日的事故绝对是真的。
周某认为无论7月4日的事故是什么情况,这都跟7月3日的事故没有任何关系。不过在法官看来,前后两起事故是有关联性的。
2016年10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程诚在鉴定车辆损失过程中,有一定的不实行为。扣除了他维修车辆右后叶子板的费用,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某,应支付原告程诚剩余的车辆维修费7296元。同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周某2000元。
一起原本并不复杂的交通事故,因为一方逃逸导致案情变得复杂,最后为了处理这起案件,涉案的双方当事人都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更重要的是法院为此前后多次开庭,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今天的节目再次告诉我们一个道理,诚信面对纠纷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和最低成本,而耍小聪明将承担更为不利的后果。
(本文编辑:魏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