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05:23:59来源:法律常识
感情深一口闷
就冲我俩这关系
啥也别说了
都在酒里了……
主动敬酒出意外
2020年5月26日中午,李某、罗某等七人邀约温某一起到邬某经营的饭店吃午饭。吃饭过程中,因为温某要开车,所以其余人没有向他劝酒。但在饭局快结束时,温某主动拿起酒杯向同桌其余人敬酒,并喝了少量酒。
用餐完毕后温某突感身体不适,李某见状告知其余人,并由李某一人开车载温某去医院救治。由于李某家住外地,对道路不熟悉,导致来回绕路。李某载温某到达医院后,温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温某符合饮酒、聚餐诱发冠心病猝死。
事故发生后,温某的家属将李某等七人及邬某告上法庭。温某的家属认为,温某的死亡与李某等人一起喝酒,且在温某身体不适时没有及时送医有直接关系。温某的家属请求判令李某等人赔偿因温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59211元。
法院:原告和同桌人均有过错
温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平时应注意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温某结合自己的身体状况应避免饮酒或参与对自己身体健康不利的应酬,而温某疏于履行对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注意义务,致使其饮酒后突发心肌梗死,本人应负主要责任,即承担95%的责任。
同桌饮酒的七人知道温某身体不适时疏忽大意,未尽到人道主义将温某及时送到医院救治,没有充分、全面、及时地履行基于饮酒行为而应承担的照顾、护送等注意义务,致使温某错过了最佳救治时机,同桌人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因此对温某的死亡承担5%的责任。无证据证明饭店经营者邬某存在过错行为,邬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同桌七人对温某的死亡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即52184元,饭店老板不承担责任。原、被告提起上诉,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承担法律责任的劝酒行为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话语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责任。但是,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如果明知对方不能饮酒,最后因喝酒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劝酒者需要担责;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能否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饮人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酒驾未劝阻 导致车祸等损害
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或免责。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