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06:07:12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广西南宁市宾阳县法院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肖某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29万余元。
2019年6月,肖某驾驶小轿车行驶在路上,途经黎塘镇某广场时,因避让路面上的牛粪,致使车辆失控碰撞到坐在广场边上休息的杨某,造成车辆损坏及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肖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导致杨某右腓骨下段骨折、右内踝骨折、右小腿大片皮肤擦伤、左肩部软组织挫伤,4次入院治疗了158天,花费了数十万元医疗费,且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杨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损伤后遗症构成了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出院后,杨某多次与肇事的肖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均以失败告终。无奈之下,杨某起诉至宾阳县法院,诉请赔偿事故损失合计31万元。
经宾阳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侵权审判团队开庭审理,认为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法院予以采信,该案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人投保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肖某赔偿。
最终,法院核定原告因本次事故损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合计293798.9元,判决由肖某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公司赔偿。判决作出后,双方服判息诉,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转自:南宁晚报
来源: 南宁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