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死者精神损失费(出租车撞了人出租车公司赔吗)

时间:2023-04-17 06:43:08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死者精神损失费(出租车撞了人出租车公司赔吗)

新天水讯【记者何慧娟】好端端在路上行走,却突遇横祸被出租车撞伤。面对各方推诿,男子将“的哥”和车辆所属的出租车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秦安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某日10时许,王某驾驶出租车行驶至某路口时,撞倒由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致李某受伤,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本案中,涉案出租车是秦安县某出租车公司所有。秦安县某出租车公司与王某之间签订了《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秦安县某出租车公司将营运手续齐全的出租车交由王某从事营运,公司缴纳保险费,王某支付承包费。承包经营期间,因营运车辆发生交通肇事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人、车、财物的一切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所需款项均由王某自行承担。经查,案涉事故出租车在秦安县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因王某、秦安县某出租车公司、秦安县某保险公司未赔偿李某各项损失,李某起诉至秦安县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25万余元。

那么,交通事故纠纷中享有车辆运行支配权及运行利益的出租车公司,是否需要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安县某出租车公司虽与王某有约定,但受害人李某作为第三人不知晓,根据合同法的相对原理,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李某。秦安县某出租车公司是出租车的所有人,其虽未实际控制车辆,但对该车享有实际支配权利并从车辆的运营中获取利益即收取承包费,按照法律法规确立的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标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核算,李某的实际损失为24万元,依法先由秦安县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98000元的人身损失限额内全额赔偿,不足部分由王某与秦安县某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王某、秦安县某出租车公司、秦安县某保险公司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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