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只有口供(醉驾“零口供”也可定案……泰州高新区法院发布交通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3-04-17 08:20:15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只有口供(醉驾“零口供”也可定案……泰州高新区法院发布交通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12月1日,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今年以来审理的交通安全十大典型案件,以案件审判情况为样本,分析该类案件的特点,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旨在为营造安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提供司法服务。

醉驾“零口供”也可定案、好意搭载未成年人要担责……

高新区法院发布交通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醉驾“零口供”也可定案

【案情简介】今年1月3日晚9时15分许,陈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载王某从绿地世纪城小区出发,在市区道路上快速行驶。当晚9时40分许,陈某再次驾车途经泰州大道,行驶至宝马会娱乐会所门口。其间有多次超速、压线等交通违法行为,最快时速达115千米。9时50分许,陈某在宝马会停车场过道处与刘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擦。交警到场处理时,陈某拒不承认自己驾驶机动车,谎称自己系停车后饮酒,并伺机逃离现场未果。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陈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存在超速驾驶、压线等多次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逃避、抗拒检查,均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典型意义】对于未当场查获的案件,可能存在被告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零口供”情形。对于此类“零口供”案件,通过审查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记录查获经过的视听资料等直接证据,结合相关鉴定意见等间接证据,同时通过对被告人的无罪辩解有无自相矛盾、不合常理之处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从而查明被告人危险驾驶的事实。

“隔夜酒”驾车同样定罪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28日晚,吴某饮酒至当晚8时许,次日8时许,吴某驾驶小型轿车至引凤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吴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1mg/100ml。归案后,吴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吴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隔夜酒”型醉驾刑事案件。“隔夜酒”是一种通俗的说法,酒驾与否依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判定。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速度主要取决于个体差异及酒精摄入量两个方面,千万不要抱有“隔夜喝酒就不存在醉酒驾驶”“自己酒量大,没事”“酒后多喝水”或“饮酒后睡一觉就没事了”等侥幸心理,只要驾驶过程中达到或超过酒精含量允许值,都会给安全驾驶带来隐患,将面临法律的处理。

少年送外卖撞了人,监护人要赔偿

【案情简介】父亲因病去世,小强(化名)觉得妈妈太辛苦。他就利用周末时间勤工俭学,帮妈妈分忧。2019年1月,16岁的小强驾驶电动车,身着“饿了么”服装在送外卖过程中与驾驶电动车的原告郭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郭某受伤。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小强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小强借用“饿了么”外卖员曹某的账号接单送外卖。郭某以小强、曹某、小强母亲王某及“饿了么”运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共同赔偿损失13755元。

【裁判结果】诉讼中,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由小强及其监护人王某共同赔偿原告郭某损失13755元,并当场履行,郭某向法院撤回诉讼。

【典型意义】本案因小强冒用他人账号送餐途中发生意外,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小强借用曹某账号接单,“饿了么”运营公司存在管理过失,小强系未成年人,没有经济能力,应由小强监护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好意搭载未成年人要担责

【案情简介】2019年1月,21岁的姜堰小伙王某驾驶小型汽车,准备开车去城里玩。他的朋友喊上14岁少女杨某共乘一车,同去姜堰城区玩。王某答应了。

途中,王某驾车发生单方撞击护栏的交通事故,车辆、护栏发生损坏,车上乘员杨某受伤严重。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王某所驾驶车辆仅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未投保车上人员险。另查明,杨某系经王某同意搭乘车辆,未经过杨某监护人同意,王某未向杨某收取费用。事发后,杨某以王某、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共同赔偿损失3万元。

【裁判结果】本案中,保险公司辩称本案系单方事故,交强险不予赔偿,因杨某系车上乘员,第三者商业险拒赔。诉讼中,杨某撤回对保险公司的诉讼。本案在考虑杨某监护人监护责任及王某好意同乘的因素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杨某损失15000元。

【典型意义】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搭顺风车,一般指日常生活中驾驶人基于好意,无偿让他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

记者 顾和平 通讯员 卞宇星

十大交通案件目录

1、醉驾“零口供”也定案。

2、“隔夜酒”驾车也定罪。

3、别拿摩托不当“车”。

4、醉驾“二进宫”获实刑。

5、高速疲劳驾驶致连环车祸。

6、伪造驾照,商业险免赔。

7、两电动车相撞,一驾驶人死于不戴头盔。

8、搭载未成年人,出事要担责。

9、未成年人冒用“饿了么”外卖员肇事,监护人应共同赔偿。

10、陈某娣申请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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