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09:21:14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会昌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日11时44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206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会昌县站塘乡南坑村路段,遇前方同向行驶的肖某无证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载乘黄某)正在左转弯。被告人刘某实施超车,导致两车发生刮撞,造成肖某、黄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黄某后经会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