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交通肇事庭审(醉酒电动车司机撞上大货车身亡,交管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主责被撤销后仍作出相同结论,货车司机一审被判刑)

时间:2023-04-17 12:25:45来源:法律常识

货车交通肇事庭审(醉酒电动车司机撞上大货车身亡,交管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主责被撤销后仍作出相同结论,货车司机一审被判刑)

上级交管部门撤销事故认定要求重新认定,但河南内黄交警第二次仍坚持原认定。华商连线今年3月21日报道“河南醉驾电动车司机碰撞大货车右后轮一年后死亡”一案,8月27日内黄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大货车司机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华商报记者查阅该判决书发现,判决书中没有提及电动车司机醉驾,并且案发后,当地交管部门在事发路段加装了限速标志牌。

交警称,案发路段限速40公里/小时

案件回顾:

醉酒电动车司机撞上大货车,交警认定大货车负主责

2021年3月15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王助乡有村民向华商报投诉称,其53岁父亲谷某某2019年10月12日下午2时许,驾驶大货车行驶至吴黄213省道时,被一辆闯入机动车道的电动车司机撞到右后轮。

她介绍,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送检鉴定,驾驶电动车的男子刘某某,事故发生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但让谷某某没有想到的是,内黄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尾数0425)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醉驾电动车司机仅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谷某某对内黄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并于2019年11月27日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

2019年12月24日,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内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决定予以撤销。

2020年1月13日,内黄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再次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尾数4251)。让谷某某吃惊的是,内黄交警在上级交管部门撤销原认定书后,第二次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第一次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仅是文书出具的时间上进行了更改,认定书中的其他事实、证据和理由与第一次完全一致,而且也看不出对事故责任重新调查与核实的描述。

谷某某的女儿介绍,事故发生一年后,电动车司机刘某某不幸离世。2020年11月20日,保险公司与刘某某家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72.2万元。2021年2月24日,她父亲被内黄交警以问讯名义叫去后刑事拘留。3月9日,内黄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她父亲执行逮捕。

因事实不清,内黄交警第一次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被撤销

对话当事人女儿:

判决书没有提及电动车司机醉驾,将上诉为父亲讨说法

8月29日,在内黄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一审宣判之后,华商报记者连线肇事司机谷某某之女,就庭审及判决中相关问题进行了独家采访。

华商报:你是什么时间拿到判决书的?

谷某某之女:8月29日,接到看守所电话通知,这才知道父亲(谷某某)已经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刑1年2个月。

华商报:针对该判决书你们后续有何打算?

谷某某之女:我们将上诉,为父亲(谷某某)讨要说法。

华商报:上诉的理由是什么?

谷某某之女:该判决书中有很多描述与实际不符,比如没有提及电动车司机醉驾,而且交警部门所说的限速标识牌,也是在判决之后才临时加装的。

华商报:案发时警方的超速牌距离案发地有多远?

谷某某之女:庭审中,处理事故的办案民警称,213省道都是限速40公里/小时。其所依据的是为超限检测地泵处的限速40公里/小时的一个禁令标志,往前没有解除标志,而且该限速牌距离事发地有几公里路。该案宣判之后,内黄交警部门才在事发路段加装了限速标志牌。

华商报:庭审中有关上级交管部门撤销第一次事故认定要求重新认定,内黄交警第二次仍坚持原认定一事有无提及?

谷某某之女:内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这次事故认定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内黄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接到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复核结论后,没有重新调查本案的有关事实,仍以原有认定的所谓事实、证据和理由,出具了与第一份内容一致的《道路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的,应当制作《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载明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事实、理由以及重新调查、认定的指导意见。《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应当随同复核结论一并送达原办案单位。原办案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重新调查、认定,并对《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核查、整改,在规定时限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应当另行编号,并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原办案部门重新调查、认定,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调查报告,随同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但庭审中,律师翻遍整个卷宗也没有发现内黄交管部门的《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而且判决书中,对于家属的质疑也未提及。

谷某某案发时驾驶的货车

法院认定:

大货车司机看见对方左右摇晃应该减速避让

2021年8月27日,该案在内黄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作为30余年的司机,接受过道路安全文明驾驶相关培训和学习,发生事故时驾驶长达17米并满载货物的大货车,且事故现场前方即限速40公里/小时,在发生交通事故前,谷某某已经发现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电动车左右摇晃,本应减速避让,但车载速度记录显示其加速超越刘某某电动车,被告人谷某某显然违反了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其辩护人提供的车载导航事故路段限速80公示/小时的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谷某某因犯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8月31日,华商报记者电话联系内黄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办案民警对此案不予置评。

华商报记者 陈思存 编辑 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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