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12:46:23来源:法律常识
人被车撞伤,在写住院收据时,将“16200元”写成“160200元”,一不小心多写的一个“0”,让钱数相差近10倍,险些造成损失。昨日,记者由淅川县法院获悉,该院法官细心办案,最终“还原真相”。
两车相撞一人受重伤
2017年10月7日下午2时许,被告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原告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淅川县金河镇初中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天,原告被送往淅川县中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住院47天,花费医疗费81060.75元,根据原告病情,又外购人血白蛋白30瓶,价值17500元。淅川县交警队对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后经鉴定,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治疗后遗留精神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为颅脑损伤所致八级伤残。
“粗心”收据惹“祸”
李某在住院期间,缴纳医疗费押金18次,共计金额为81200元,又根据病情外购人血蛋白花费17500元。其中,刘某为李某支付了5次医疗费押金共计16000元,被褥押金200元,合计有6张押金条收据。
当年11月,李某办理出院手续时,刘某的妻子王某把5张医疗费押金条和一张被褥押金条交给李某的儿子李甲,李甲给王某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收条 今收到王某押金单子6张,共计160200元整。2017.11.24 李某,李甲”
2018年,李某向淅川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及其母郭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54047.3元。但在庭审中,被告刘某辩称其已经为原告李某支付了160200元,其中16200元是交的医疗费和被褥押金,其余的钱是交的现金给医院,并提交李甲出具的收据作为证据。原告李某称该收据存在笔误,160200元是因为李甲按读音习惯“一万六千零二百”,从而多写了一个“0”,并出示了医院的押金单用以佐证自己的意见。
法官还原事实“真相”
淅川法院老城法庭一审审理认为,从原告李某出具的押金单内容看,李某住院总押金81200元,其中包括双方均认可的被告刘某支付的5笔押金16000元,未提到现金,且无证据证实被告刘某将大额现金交付至医院,因此刘某称收据包含“部分现金”的说法不足以采信;从该收据与其他证据的联系看,李某住院期间全部押金只有81200元,出院时双方也未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刘某直接向李某支付160200元不符合常理,故采信原告李某所称的该“160200元”实际为“16200元”的笔误的意见;另外,肇事两轮摩托车虽登记在被告郭某名下,但实际使用人是被告刘某,且刘某有摩托车驾驶证,该起事故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对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进行计算后,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32136.78元。
刘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南阳中院经过审理后,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靳晓英 张长海 编辑/监制 陆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