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14:32:08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
2015年2月14日,货车司机李某(车主)与某钢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钢铁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输给乙公司。该货车核载30吨,合同约定载47吨。2015年3月11日22时许,司机李某在运输该批钢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司机李某死亡。该事故形成原因系司机李某驾驶车辆超出该车核定载质量(超载50%以上)且行至弯道未降速冲出护栏引发事故。
【分歧】
对于本案司机李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货主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货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涉案事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超载50%以上,司机李某与货主都明知涉案车辆装车已超过核载质量,仍放任该超载行为,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故货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货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货主和运输的司机李某之间签订的是运输合同,二者之间为运输合同关系,货主只是出钱让车主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至于车主运输货物是否超载和货主没有什么关系,故货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超载行为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的,是一种非常危险的驾驶行为,非常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系超载,货主和司机均未尽到车辆核载质量的审查义务,双方明知核载30吨,仍超过核载质量装车,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司机李某作为专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其对超载而引发事故致其死亡的损害结果也负有过错。故综合各方过错认定李某对自身死亡的损害结果负有主要责任,货主负次要责任。
若司机李某与货主之间是雇佣关系,则按照我国法律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的行为承担责任,那么货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案中的司机与货主之间并非雇佣关系,二者之间是很明显的运输合同关系,二者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货主仅仅是让车主运输一次货物而已。
司机李某与货主签订的是运输合同,二者是运输合同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的是机动车上路通行,货主既不是机动车所有权人及管理人,亦非机动车运行利益支配者及享有者,一般来说,不会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案中货主存在过错,本案发生交通事故的主因系超载,而超载这个行为并不是司机的个人行为,而是司机与货主的合意,二者共同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作为货主在明知不能超载而严重超载,其协议超载的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是导致李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致死的主要原因。司机和货主共同超载的合意导致了该起事故的发生,产生了损害结果。故货主应对司机李某死亡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货主在明知或者应知或者放任车主超载,且超载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则货主也应对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的货主是明知司机李某超载且超载是发生事故的主因,故货主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