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19:58:27来源:法律常识
一、疏导沟通,争取家属理解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案件侦办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社会危害性严重,但案件侦破率较低。在交通事故信访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未侦破引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侦破,但往往没有与当事人及时沟通,导致当事人对案件侦破情况不了解,产生误解。为此,规定对于未侦破的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当事人反馈侦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与当事人沟通,争取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支持。
-------见《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2007年5月23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公交管[2007]103号印发)
二、责任认定,严惩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若无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有过错的,认定逃逸方全部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